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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证券交易非儿戏 取消应慎重

2013-09-09 00:52:45

◎熊锦秋(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

9月6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将采取五项措施来应对异常交易,包括研究建立错单取消制度、加强交易系统前端控制等。笔者认为,错单取消制度理应建立和完善,但应慎用。

错单取消制度本应是沪深交易所交易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 “证券交易所的开市、收市、休市及异常情况的处理”等交易规则,只是,目前对何为“异常情况”及其“处理方法”,并没有具体说明。

由于在证券交易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人为错误,尤其有些投资者严重依赖电脑程序交易,有些交易严重违背交易者的原本意图,形成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 “重大差错”,由此境外交易所对错误交易建立了取消交易制度。这些交易所撤销错误交易,主要包括交易所依职权撤销和投资者按规则申请撤销两种。

联系A股市场现状,笔者认为,沪深交易所应出台 《明显错误交易规则》,明确对明显错误交易的相关处置规则,其中包括撤销交易的程序和处置办法。由于A股市场实行10%涨跌停板制度,如果委托价格超过10%这个幅度,本身就是无效报单,这样,A股市场发生“价格明显错误”的可能性,从交易制度上已被杜绝;因此,不宜从委托价格来判断该笔交易是否是错误交易,应主要从量上或其他方面来判断。

纵观纽交所等所取消的错误交易,主要是价格波幅过大的交易,而A股市场几乎不存在此类“明显错误交易”,那么,就应谨慎对待是否赋予交易所依职权撤销交易的权利。笔者认为不宜赋予交易所这项权利,建议应由投资者自行申请交易所撤销一些明显错误交易,当然,这主要是一些交易量庞大的错误交易。在当前A股市场券商交易信用结算机制改革之前,将来证券公司仍有可能发生超出其资金实力的透支行为,此类错误交易,券商甚至无法参与结算,这种情况下除了撤销交易恐怕没有更好办法。撤销交易的程序,可比照美股做法,投资者在发生错误交易后30分钟内迅速向交易所提出,交易所再尽快通知交易对手,双方都提出相关证据,然后由交易所作出裁决。当然,如果被裁定取消交易,交易对方也不能提出赔偿请求。

证券交易是严肃的,只要成交换手,投资者就得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义务。说一千、道一万,建立错单取消制度,是以牺牲证券交易的严肃性、牺牲交易对手的正常交易机会或可期待的交易获利为代价,来换取 “维护证券市场的整体交易秩序”这个更高价值。如果取消交易过于随便,有些机构就可能乱来、甚至形成浑水摸鱼盈利模式;一个频频取消交易的市场,投资者必然对其信心和兴趣大减,因此对取消交易要严之又严、慎之又慎,

在笔者看来,证监会应对异常交易五措施中,最急需完善的是“交易系统前端控制”措施,如果券商信用交易等问题得到根本杜绝,异常交易出现的概率及其危害都将大为降低。取消交易制度只是在特殊情况下不得不采取的下下策,绝不可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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