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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放纵巨额买单操纵股价

2013-07-01 00:07:50

用巨额资金不断推高股价的行为,无疑是属于操纵股价的行为,该行为在《证券法》里是明文禁止的。

◎尹中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

6月28日的A股市场尾盘出现明显异动。下午2点23分,上证综指为1947点,比上个交易日微跌3个点。2分钟后工商银行股票买盘出现巨额大单,该买单一直在2亿股左右,报价从3.87元一直推高到4.03元,至收市时仍然有2亿股买单挂在那里,而该交易日工商银行一天的交易量只有1.6亿股。与工商银行股票异动如出一辙的还有中国石油的股票。

这两只股票的买单需要资金超过30亿元,而当天工商银行和中国石油的股票交易额之和只有9亿多元。显然,这两只股票的异动应该属同一个机构或个人所为,挂出巨额买单并不是为了买入股票,其目的在于推高股价。

诸多的疑问由此产生:究竟是谁在买?动机何在?该行为是否违法?

笔者最关心的是最后一个问题。用巨额资金不断推高股价的行为,无疑是属于操纵股价的行为,该行为在《证券法》里是明文禁止的。

假如6月28日发生在工商银行和中国石油股票的行为是合法的话,那么,在工商银行和中国石油的股票上挂出巨额卖单的行为同样是合法的,只是买卖的方向不同而已。假如用这样的方法把这两只股票都压到跌幅5%以上,市场会发生什么?股指期货市场又会发生怎样的惨案?这样的事情不是笔者的无端空想,看看6月26日工商银行股票蹊跷的跌停板报价,这些行为应该引起有关部门密切关注。

从动机看,拉抬工商银行和中国石油的直接意图应该是拉抬上证综指,因为这两只股票占其权重达15%左右,可谓影响巨大。在28日的后30分钟里,上证综指上涨40点,主要原因就是这两只股票上涨所致。拉抬上证综指可以刺激市场人气,使大多数股价回升,其用意可能是为了粉饰半年报的财务数据。

但也可能是为操纵股指期货。虽然股指期货的合约是以沪深300指数为标的,但上证综指对沪深300指数有很强的影响力,大多数投资者习惯于看上证综指而不是沪深300指数。在上证综指里,有少数股票的权重很大,而实际流通股数量较小,最典型的就是工商银行和中国石油,这是历史形成的。因此,这些股票犹如市场中的杠杆,通过操纵这些股票就可以轻松操纵上证综指,从而达到操纵指数期货的目的。尤其在市场剧烈波动的过程中,这样的操纵行为十分容易得逞。

“三公原则”是证券市场所有行为必须遵循的准则,即使是某些机构出于稳定市场的目的而进行的护盘行动也不能例外,否则,这些看上去是善意的行为,可能被少数掌握信息的人所利用,成为他们巧取豪夺的工具。

希望有关部门对这些行为有足够的重视,也希望汇金公司和社保基金在以后的行动中也首先把遵守市场规则放在首位,切实维护市场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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