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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组织再发难:环保法修正案存诸多问题

2013-06-28 02:03:00

环保公益组织及业界专家认为,《修正案》的规定存在理论上无依据、立法上不科学、实践中难操作等问题。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李彪 发自北京    

每经记者 李彪 发自北京

继6月25日,《每日经济新闻》率先报道《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仅仅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后,针对该修正案的争议继续发酵。

6月27日,中国公益诉讼网召集自然之友、自然大学等环保公益组织及业界专家,就正在审议的《修正案》中,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做了限定的条款进行研讨。他们认为,《修正案》的规定存在理论上无依据、立法上不科学、实践中难操作等问题,与保护环境有关的机构都应该具有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

多家环保组织呼吁修改/

6月27日,中国公益诉讼网召开“《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公益诉讼条款之检讨”的记者会,主要讨论的焦点依旧是围绕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徐昕称,相比于这些年环境公益诉讼实践,这条规定是非常落后的。他呼吁有关方面否决将公益诉讼主体仅限于中华环保联合会的条款,呼吁经合法登记的环保组织以及与环保相关的公益组织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据自然之友一位负责人介绍,在6月26日得知《修正案》中存在公益诉讼主体限制条款时,自然之友已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紧急呼吁书,呼吁书称,该条款将形成立法行为和司法、行政等工作的潜在冲突。去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规定公益诉讼的主体为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因此尚有立法需求的内容仅局限在机关的边界和类型,需要以“法律规定”来界定;而有关组织,则是交由司法和行政的具体裁量部门,进一步提出具体的适用思路。

但是,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中心副主任马勇在接受相关媒体采访时称,“如果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设立环保联合会,那么全国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机构就超过30个,怎么会只有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

马勇认为,如果主体资格完全放开,不论谁都可以提出公益诉讼,将会导致“滥诉”。

中华环保联合会不是NGO?/

中华环保联合会被指定为唯一具有公益诉讼资格的主体,一时间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6月27日,中国公益诉讼网在其官方微博中指出,中华环保联合会各地的分支机构,基本上是地方官方人士的组合,并称其为假NGO(非政府组织)。

中华环保联合会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和垄断性受到业界质疑。

6月27日,一位叫做“落魄书生周筱赟”的博主发表了一篇关于“(中华环保联合会)单位会员要当主任委员需交会费30万,自愿多交不限”的微薄引起大量转载。

记者在中华环保联合会的百度百科简介上发现了相关的详细介绍。但是,在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官方网站上,记者并没有找到相关内容,其章程中只是指出入会需要每年缴纳会费。

中华环保联合会的企业会员名单也引人深思,“落魄书生周筱赟”的博主周筱赟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中华环保联合会的会员单位中有污染企业,这难免给人会有利益交换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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