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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适时发布实施新股发行改革意见

中国证券报 2013-06-23 08:58:04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21日表示,证监会将抓紧做好《证券发行与承销办法》、信息披露规定等新股发行改革配套文件的修订工作,保证平稳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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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闻发言人21日表示,证监会将抓紧做好《证券发行与承销办法》、信息披露规定等新股发行改革配套文件的修订工作,保证平稳衔接。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的有关精神和指导要求适用于全部IPO在审企业和新申报企业,不会新老划断。但个别事项适用情形可能有所不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于社交媒体伴生发布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传播谣言等违规现象,发言人表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替代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正制定新三板试点扩大具体方案

对于市场传言的“证监会正积极研究制定有关资本市场新国九条”,发言人指出,证监会正抓紧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工作部署,在做好日常监管工作的同时,对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长远性、战略性和全局性重大问题组织调查研究,加强顶层设计,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改革取向,不断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做好资本市场工作,“目前,各项工作正在进行中。”

发言人介绍,截至6月20日上午,证监会收到大量以不同形式提交的关于《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回复意见,包括信件6封、传真15份,电子邮件2429封等,目前征求意见仍在进行中。“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也提出了大量宝贵意见。我们将认真梳理、研究各界提出的意见,积极吸收合理化建议,在此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完善,适时正式对外发布实施。”(下转A02版)

(上接A01版)发言人表示,目前,全国性场外市场规则体系已经建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内部制度齐备、人员到位、技术系统安全可行,各地企业准备也较充分,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的条件已经具备。证监会正按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研究制定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到全国的具体方案。

社交媒体发布信息须守法依规

发言人表示,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具有传播快、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已经成为传播上市公司信息的重要途径。社交媒体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伴生发布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传播谣言等违规现象。

他提出,首先,社交媒体发布上市公司相关信息应遵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同时,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

发言人表示,社交媒体发布、传播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导致股价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将依法核查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是否存在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股指期货交易等做空工具进行跨市场套利等情形。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社交媒体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证券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予以查处。

其次,上市公司应积极应对社交媒体的发展。上市公司董监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将其实名微博及有关变更等情况及时向公司备案。社交媒体信息造成公司股价异动时,公司首先要核查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无应当披露未披露的信息,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可申请停牌,快速澄清质疑;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事件查处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公司内部稳定工作,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运行。

发言人称,证监会始终关注社交媒体的发展,积极评估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影响。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研究完善信息披露规则,适应社交媒体发展趋势,充分发挥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积极作用,强化对社交媒体信息发布行为的监管。(记者毛建宇)

原文链接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3-06/22/c_124894666.htm

责编 赵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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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闻发言人21日表示,证监会将抓紧做好《证券发行与承销办法》、信息披露规定等新股发行改革配套文件的修订工作,保证平稳衔接。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的有关精神和指导要求适用于全部IPO在审企业和新申报企业,不会新老划断。但个别事项适用情形可能有所不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于社交媒体伴生发布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传播谣言等违规现象,发言人表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替代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正制定新三板试点扩大具体方案 对于市场传言的“证监会正积极研究制定有关资本市场新国九条”,发言人指出,证监会正抓紧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工作部署,在做好日常监管工作的同时,对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长远性、战略性和全局性重大问题组织调查研究,加强顶层设计,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改革取向,不断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做好资本市场工作,“目前,各项工作正在进行中。” 发言人介绍,截至6月20日上午,证监会收到大量以不同形式提交的关于《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回复意见,包括信件6封、传真15份,电子邮件2429封等,目前征求意见仍在进行中。“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也提出了大量宝贵意见。我们将认真梳理、研究各界提出的意见,积极吸收合理化建议,在此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完善,适时正式对外发布实施。”(下转A02版) (上接A01版)发言人表示,目前,全国性场外市场规则体系已经建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内部制度齐备、人员到位、技术系统安全可行,各地企业准备也较充分,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的条件已经具备。证监会正按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研究制定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到全国的具体方案。 社交媒体发布信息须守法依规 发言人表示,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具有传播快、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已经成为传播上市公司信息的重要途径。社交媒体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伴生发布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传播谣言等违规现象。 他提出,首先,社交媒体发布上市公司相关信息应遵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同时,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 发言人表示,社交媒体发布、传播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导致股价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将依法核查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是否存在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股指期货交易等做空工具进行跨市场套利等情形。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社交媒体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证券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予以查处。 其次,上市公司应积极应对社交媒体的发展。上市公司董监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将其实名微博及有关变更等情况及时向公司备案。社交媒体信息造成公司股价异动时,公司首先要核查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无应当披露未披露的信息,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可申请停牌,快速澄清质疑;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事件查处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公司内部稳定工作,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运行。 发言人称,证监会始终关注社交媒体的发展,积极评估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影响。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研究完善信息披露规则,适应社交媒体发展趋势,充分发挥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积极作用,强化对社交媒体信息发布行为的监管。(记者毛建宇) 原文链接: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3-06/22/c_12489466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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