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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市排涝“大摸底”室外排水设计将修订

2013-04-02 01:09:02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王雅洁 发自北京    

每经记者 王雅洁 发自北京

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要求各省份普查摸清现状,对现有暴雨强度公式进行评价和修订,全面评估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和风险。

要解决积水内涝问题

《通知》要求2014年底前,各地必须要在摸清现状基础上,编制完成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排水管网的雨污分流改造,用10年左右的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

中投顾问环保行业研究员盘雨宏认为,上述任务目标实现的可能性较大。一方面,部分城市已经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雨污分流改造,而且城市新区建设规模较大,改造工作相对容易,5年时间完成排水管网的雨污分流改造可行性较强;另一方面,我国排水防涝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城市规划逐渐成熟,10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时间较充裕。

《通知》还要求,2013年汛期前各地要认真排查隐患点,采取临时应急措施,有效解决当前影响较大的严重积水内涝问题,避免因暴雨内涝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尽快对当地的地表径流、排水设施、受纳水体等情况进行全面普查,建立管网等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对现有暴雨强度公式进行评价和修订,全面评估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和风险。

适当超前提高建设标准

同时,为确定可行的城市排水系统建设标准,各地区应根据本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在人口密集、灾害易发的特大城市和大城市,采用国家标准的上限,并可视城市发展实际适当超前提高有关建设标准。

接下来将加快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与建设。在雨污合流区域加大雨污分流排水管网改造力度,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要尽快建设截流干管,适当加大截流倍数,提高雨水排放能力,加强初期雨水的污染防治。《通知》强调,须优先安排社会要求强烈、影响面广的易涝区段排水设施改造与建设。要加强与城市防洪规划的协调衔接,将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及时修订《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在资金投入方面,各地区须提高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城市防洪经费等用于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改造、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比例。财政、水利、环保等部门将结合相关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改造、建设项目予以支持。

《通知》进一步透露,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将根据近年来我国气候变化情况,及时展开研究,修订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等标准规定,为指导各地区科学确定有关建设标准做好铺垫。

同时,住房城乡建设部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和完善强制性城市排水标准,以及城市开发建设的相关标准,加快推进出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范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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