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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禁令复议被驳回 加多宝“被迫”修改广告

2013-03-01 01:12:58

加多宝声明,收到的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诉中禁令"裁定,而非实体判决,更换广告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郭梦仪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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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 郭梦仪 发自北京

去年快消行业的“口水”大战又起硝烟。1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诉中禁令裁定书,叫停加多宝广东公司使用 “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这一广告语。加多宝昨日(2月28日)向媒体公开发表声明表示,决定“被迫”修改广告。

据悉,加多宝曾在2月7日向法庭提交对诉中裁定的申请复议,但昨日记者从广药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代理律师、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温旭处了解到,就在昨日下午3时,法院已通知他拿到复议申请的驳回判决。

与此同时,加多宝解释称,此次“禁令”由于只涉及到广东加多宝,因此对外省公司宣传不构成威胁。而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李顺德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裁定不只是针对广东加多宝,而是针对所有加多宝的宣传而言,“中院的裁决一般是全国实施的。”此次裁定是根据双方出示的证据而定的,因此应“尊重法院裁决”。

禁令范围不明确/

2012年11月30日,广药集团以加多宝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广州市中院提起索赔千万元的诉讼,同时向法院申请诉中禁令,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等广告宣传。

2013年1月31日,广州市中院下达诉中禁令裁定书。广州市中院裁定,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等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使用“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似的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

广州市中院审查认为,名为“加多宝”的凉茶饮料是加多宝公司近年生产并新投放市场的产品,不存在由其他名称的凉茶饮料“改名”而来的事实基础。

“加多宝的广告是基于客观事实的陈述,该裁定严重背离事实,错误适用法律,已给加多宝品牌带来极大的损失”。加多宝在声明中对此事如此表述。

而对于诉中裁定的实施办法,加多宝认为,由于广药上诉的只是广东加多宝,因此其范围只适用于广东省内,其余省市的广告宣传不会受到影响。不过,李顺德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中院的裁决一般是全国实施,而且广药针对的不仅仅是广东加多宝的宣传,而是整个加多宝的宣传。温旭也表示,广东加多宝实际上是加多宝的总公司,“现在的宣传方面都是由广东加多宝授权给各个分公司,因此全国的宣传问题都应该算到广东加多宝身上。”

申请复议被驳回/

加多宝声明指出,其收到的仅仅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诉中禁令”裁定,而非实体判决,更换广告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昨日,加多宝公开表示,就生产商本身来说,之前的王老吉是加多宝生产的,在生产商没有变的情况下更名为了加多宝,因此,广告词中“现在更名加多宝”并无异议。

除了对“诉中禁令”在言语上表达不满外,加多宝还付诸了行动。2013年2月7日,加多宝向广州中院申请了复议。声明中,加多宝表示“相信法院会给出一个公平公正的复议结果。”然而,结果并不如意,据记者通过温旭了解到,昨日下午3时,加多宝便收到了法院通知,驳回了复议申请。

据温旭称,法院通知显示,复议申请人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和加多宝经销商彭碧娟,通知称,“裁定表述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法院决定驳回申请,维持原裁定。

但是,李顺德也称,最终的判决依旧需要法院来做,“这个裁定不是最后的裁决,所以现在来看,最终的结果到底是什么样子还不清楚。”

对此,加多宝向媒体公开表示,如果复议被驳回的话,加多宝还会向相关部门,包括最高法院等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申诉,“如同声明中说到的一样,我们认为这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没有虚假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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