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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房产信息应作为官员财产公开突破口

新华网 2013-02-18 09:53:51

近期,有专家由此提出,应以房产信息公开作为官员财产公开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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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房叔”“房姐”“房妹”等一系列事件的发酵,引发了各界对官员家庭财产的关注。有专家由此提出,应以房产信息公开作为官员财产公开的突破口。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

从2012年起,浙江、江苏、广东等地陆续探索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引发各界持续关注。近日,记者走进部分试点地区,目击试点进展,倾听干群心声。

试点方式各异:“一刀切”还是“分步走”

记者走访广东、浙江、江苏等地发现,各地对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进行了因地制宜的多样化探索。

2012年7月,《珠海市改革创新研究报告》提出,将推进珠海“制度反腐”体制机制创新,可在横琴新区进行处级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试点。据了解,珠海市处级干部的个人财产情况通过内部网络向全区干部职工公示。

广州市纪委常委、新闻发言人梅河清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南沙区试点领导干部财产公开申报的范围是处级以上干部,包括新提拔的市管干部,以及从区外或其他部门调入南沙区的处局级干部。

与珠海、广州的试点有所不同,江苏省淮安市在“拟提拔干部”中率先实行财产申报公示,范围包括市管的处级干部、市直单位和区县管理的科级干部,申报内容主要在拟提拔干部的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而在浙江省磐安县,“干部财产任前公示”仅限于在竞争性选拔干部中探索试行。《拟提拔领导干部财产申请表》的详细内容,在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公示。对群众特别关注的“房产、车辆、收入、投资”等四项简要内容,在全县政务网、党建网等网站公示,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不管是‘一刀切’还是‘分步走’,各地在官员财产公开方面进行的多样性探索实践毕竟是一个良好的开始。”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田芝健认为,全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对不同层级官员的制度要求有廉洁共性和岗位个性差异,但官员财产公开探索必须回应民众对政府官员“为民务实清廉”的新期盼,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公开压力何在:公众的目光是反腐第一道防线

对于磐安县旅游局副局长虞晓峰来说,财产公开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压力。在2012年9月的任前财产公示中,这个拥有“三套房子、一辆汽车”的副科级干部受到网民的强烈质疑。

“我参加工作17年,在国企、报社等多个岗位干过,老婆参加工作也20年了,靠奋斗积累家庭财产难道有错吗?”谈起这起风波,虞晓峰至今感到有些委屈。他给记者算细账,三套房子总价150万元左右,但房贷就有80万元。“我现在出去招商,经常被认出来。但我心里很坦然,愿意接受所有人的监督。”

在2012年广东省公选省外经贸厅厅长的过程中,考察对象被要求填写《廉政报告表》,也就是“晒家产”。

此次公选的考察对象、南沙区常务副区长孙雷说:“我自己的家底我都填了。作为政府公务人员,公开财产让自己成为‘透明人’,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是一种社会进步。”

“我必须如实填写,否则同事要反映不实情况。”当选的广东省外经贸厅厅长郭元强说,填写廉政报告的内容细化到持有的股票,有没有接受过别人的礼金券等,这些都要向考察谈话对象公开,“谁也不敢不如实填写”。

除了带来压力,财产公开也让很多年轻干部心里多了一道防线。“我觉得公示后最大的变化,就是感觉时刻有人看着我。对干部而言,这不仅是一种监督,更是一种保护。”磐安县委副书记、“80后”干部左雨霖说。

一些干部对如何确定财产公开与隐私保护的界限表示担忧。“我在办公室写材料,既无决策权,也无执法权,有必要公开所有的家庭财产情况吗?”一位市级机关的科级干部说。

积极稳妥推进:倾听民意完善配套机制

对于官员财产公开的探索,一些群众提出,“民意早已过河,实践为何总在摸石头”。田芝健教授表示,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包括官员财产公开在内的政治体制改革,离不开更好地倾听民意,离不开继续探索前行。

田芝健认为,应深化对公共权力公开运行规律的认识,既通过“摸石头”深入调研论证,推进改革,防止在改革浪潮中偏离正确方向和改革初衷,又不因为强调“摸石头”而贻误改革时机。试点地区要在改革中发现问题、取得经验,减少改革失误,降低改革成本,同时也应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化压力为动力,把改革推向深入。

官员财产公开是反腐“利剑”,但发挥作用还需一系列配套机制。广东省委党校副教授张长明建议,应搭建官员财产公示的核查监督体系,并让老百姓参与监督。尤其是要打破当前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建立房产、存款、债券等财产信息统计平台,为财产公示核实提供技术支撑。

“各级反腐部门近期不断查处大案要案,提高了群众对财产公开制度的期望值。”梅河清说,财产公开制度确实是阳光法案,反腐倡廉的治本之策,但也不可能“包治百病”。财产公开制度目前还在试点阶段,要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综合配套,才能产生防治腐败的积极效果。

责编 陈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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