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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信用评级指引出台严防“以价定级”

2013-01-09 01:22:09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万敏 发自北京    

每经记者 万敏 发自北京

1月8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正式发布了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自律指引》(以下简称《评级指引》)。

据交易商协会统计,截至2012年9月30日,主要评级机构已累计对6683支债券市场产品进行信用评级。其中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4242支,占比63.47%,已成为我国评级行业的主要业务来源。

尽管评级业务量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大增,但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仍需更多规范指引。《评级指引》特别提出了禁止信用评级机构采取低于行业公允价格、级别保证和诋毁同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等要求。

促行业公信力提高

交易商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整体公信力不高,特别是“以价定级”或“以级定价”等不良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地影响了投资者对信用评级行业的信任,在一定程度制约了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一些评级公司为了拓展业务,并不能在评级过程中对发行主体给出公正客观的评级结果,在短期内评级公司获得了业务发展,但长期来看对行业整体声誉是有损害的。”一位信用评级公司内部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此次《评级指引》也强调了这种业务关系中的规范。交易商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在营销展业阶段,《评级指引》既要求与受评企业或其关联机构存在足以影响信用评级独立性的相应关系的信用评级机构回避,同时也根据我国现实情况,特别提出了禁止信用评级机构采取低于行业公允价格、级别保证和诋毁同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等要求。

另外,面对日益突出的级别竞争、级别招标等不良现象,《评级指引》双管齐下,不仅要求评级机构“洁身自好”,也对发行人、投资人和其他相关方维护评级独立提出原则性要求。在具体条款上,要求评级机构严格将市场拓展和评级业务分离,禁止采取级别保证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另外为防止发行人选择性披露对自己有利的评级结果,规定其对同一债项委托多家评级机构时,应披露所有评级结果。

定期信息披露方面,《评级指引》要求信用评级机构每年4月30日前在指定网站公布上一年度业务开展和合规情况,并接受公众关于信用评级的质询。

推动双评级

此次《评级指引》中还体现了交易商协会对双评级的鼓励推行。

双评级是指在债券发行过程中,两家(含)以上评级机构同时对债券发行人或所发债券各自进行独立评级并公布评级结果,与此相对应的制度安排称为双评级机制。

“对于发行人而言,双评级可能会增加企业的评级费用,但促进了投资者对发行人的了解,有利于降低债项发行难度,甚至可以节约融资成本。”交易商协会负责人表示。

但对于投资者而言,双评级的校验功能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信息参考,这一价值凸显于结构复杂、透明度低、信息可得性不足的金融产品投资领域。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各国普遍要求在资产支持证券等结构化产品中强制要求双评级的原因所在。

对推行双评级的具体路径,交易商协会表示,可以先在部分产品或发行主体应用双评级,逐步过渡到全产品全发行主体。采取向发行人收费和向投资人收费模式的评级机构具有完全不同的商业利益链条,将它们出具的评级结果互相印证,能够为投资者提供视角更全面的信息,交易商协会提倡由不同收费模式的评级机构对同一受评对象同时进行评级。

“双评级应该还不是一种强制性规定,但考虑到交易商协会在接受注册中的态度,可能会有更多发行企业会按照这种方向去做。”一位商业银行直接融资业务部门人士表示,目前国内绝大多数评级机构都是发行人付费模式。

此次《评级指引》中将信用评级业务分为委托评级和主动评级,其中委托评级又根据委托人的不同分为发行人委托评级和投资人委托评级,协会对这三类评级业务类型予以分别规范,为投资人付费评级机构提供了制度保障,鼓励不同收费模式的评级机构进行双评级业务,则为这种业务类型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目前,中债资信评估责任有限公司采取投资人付费模式。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代表全体会员出资设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是国内首家采用投资人付费业务模式的新型信用评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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