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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松闸 闲置募资可购买投资产品

2012-12-22 01:06:44

每经编辑|每经记者 曾剑    

每经记者 曾剑

证监会放宽了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用途。

证监会昨日正式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对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监管工作作出了统一性的规定。按照该监管指引,上市公司可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国债和银行理财产品等投资产品。

据悉,监管指引遵循“募集资金监管要求总体不变、适当放宽资金使用用途、最大限度提高现有货币市场产品效益”三个原则,对现有募集资金监管规定进行了梳理和完善。其主要体现了以下三方面的特点。

一是重申现有规定中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基本要求,坚守监管底线,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明确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以防止上市公司挪用募集资金。

二是适当放宽资金用途,为上市公司留出空间,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监管指引允许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比如固定收益类的国债、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投资产品等。

此外,监管指引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从目前的6个月期限延长至12个月;将超募资金每12个月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比例由目前的20%提高到30%,并从目前仅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统一为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仅就创业板公司而言,此举将使每年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增加115亿元左右。

三是进一步明确程序性规定,细化信息披露要求,强化中介机构责任。监管指引明确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和披露要求,规定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时的决策程序则更趋严格,要求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才能实施。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募集资金监管的目标是 “市场化、主业化、规范化”,新出台的监管指引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体现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上市公司监管理念,在保证募集资金安全、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强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能力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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