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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重新上市制度有待进一步优化

2012-12-06 00:58:16

熊锦秋

最近,两家交易所发布退市制度配套业务规则,其中都规定了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实施办法。以深交所重新上市制度设计为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主板中小板企业终止上市后,在进入场外交易市场十二个月后可提出重新上市申请,公司申请重新上市应聘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出具有关报告,然后深交所可聘请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对公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再对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进行审议、形成审核意见,若同意公司重新上市决定后需报证监会备案。

其中最大的疑问就是,仅仅依靠一些中介机构的材料或辅助调查,如何确保公司重新上市材料的真实性。尤其是一些劣迹公司退市后,通过对其进行资产重组、资产置换,也即通过反向并购就可申请重新上市,又如何确保重新上市资产质量和重新上市材料的真实性?

之前的借壳上市都是借上市地位犹存的上市公司之壳,现在公司彻底摘牌退市了,没有了上市地位,本来不应该再有借壳上市一说,不过按《深交所上市规则》,公司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须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 (如适用)。也就是说,即使公司被摘牌,没有上市之壳,但其实还是可以借“壳”上市。按此条意思,借“壳”上市主要条件,应是参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司购买的资产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这个条件显然比IPO上市条件要低一些。当然,反向并购上市还有其他好处,比如市场低迷时通过反向并购也可上市。另外,重新上市无需经过证监会发审机构审核,难度更是大为降低。所有这些,让借退市公司之“壳”重新上市有诸多便利,将可能成为众多场外企业争相求之的一条上市捷径。

A股市场重新上市制度,以及借退市公司之“壳”上市的制度,其实借鉴了美国股市的转板机制和反向并购上市做法。在OTCBB(美国场外柜台交易系统)买壳上市,由于OTCBB挂牌公司已是一个美国的公众公司,并满足了SEC对公众公司的所有要求,买壳重组后再申请在主板挂牌,公司没有资金募集过程,所以不需经过SEC登记程序和公募程序,SEC无权干涉“反向收购”。只是,由于反向并购在成熟的美国股市也频频发生欺诈,目前对反向并购公司也提出新的升板要求,比如必须向SEC提交有关反向并购交易所有必要的信息,包括合并后的实体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SEC也加强了对反向并购公司监管。

在A股市场,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诚信和信誉还有待提高,其准备的企业IPO信息有些存在包装或造假,如今交易所要依靠中介机构去确保重新上市材料真实性,企业上市质量恐怕更难把控。另外,反向并购上市的便利性,使得有人借“壳”上市后鼓吹泡沫趁高抛售股票,美国股市对此有完善的做空机制、集体诉讼制度予以部分制约,但A股市场这方面都比较欠缺,对欺诈者的责罚机制也还不到位,这使得反向并购上市将来可能成为A股市场的一大风险源。

通过反向并购借退市公司之“壳”重新上市,这个机制的形成,也将使得“壳”资源成为永生不灭的“壳”,这个“壳”可以循环无数次使用,甚至连证券代码都不变,这样劣汰机制难以形成,退市机制效用也几近于无。为此,笔者建议,企业重新上市也需走IPO审核通道,不过发行额度可以降到最低甚至没有,如此重新上市制度才能适应目前A股市场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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