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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要求皇明公司单独上报质疑材料

2012-10-24 01:00:53

黄鸣称,他在再次向国家相关部委邮寄了一份实名举证江苏质检院检测报告涉嫌伪造的举报材料。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喻春来 发自北京    

每经记者 喻春来 发自北京

日前,江苏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江苏质检院)解释回应和日出东方(603366.SH)的澄清公告并没有让黄鸣放弃。昨日(10月23日),黄鸣称,他在之前(10月16日)向国家相关部委上交的一份质疑材料的基础上,再次向国家质检总局、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邮寄了一份实名举证江苏质检院检测报告涉嫌伪造的举报材料。截至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已与皇明公司联系,开始对相关情况展开询问。

此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多次拨打江苏质检院和日出东方董秘的电话,求证双方对黄鸣实名举证的情况是否属实,但截至记者发稿,前述双方都未接听电话。

检验地点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10月18日,日出东方发布澄清公告称,公司早在2011年10月就开始做热水器产品的检测,因此可以在较短时间出具补贴所需的几百份报告,并向部分媒体展示了检测时间为今年3月份的型式检验报告照片。江苏质检院也发布了《关于太阳能热水器产品检测情况的汇报》。

根据首份被媒体公开的日出东方检测报告显示,江苏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所出具的编号为“(2012)SJZWJ-XS0726”的检验报告,其检验类别为“型式检验”,检测地点为 “本院光华东街/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检验依据为:“GB/T19141-2011”。

对此,皇明技术总监张立峰表示:“这一检测报告却暴露出检验地点根本不符合法规要求。”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规定,只有在登记认可的地方进行检测才能获得认可。

记者查阅CNAS的网站发现,江苏质检院登记了6个有效检测地址,分别为:江苏省南京市光华东街5号;溧阳市天目湖工业园区天目路18号;宜兴市新街街道绿园路500号;宝应县安宜工业园区金源路;溧阳市溧城镇大石山下垃圾处理厂内 (104国道旁);徐州市新城区产业园区。而日出东方登记了1个有效检测地址,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宁工贸园。

张立峰认为,日出东方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宁工贸园与南京市光华东街5号距离300多公里,检测的却是同一台样品,并在4日之内完成,检测产品如何进行空间转换的,并顺利完成全部型式检验项目,这是不可能实现的。

张立峰指出,除非江苏质检院把检验业务外包给日出东方公司或者租赁日出东方的检测设备进行检验工作,那就是日出东方产品在日出东方做的报告,这还是第三方检测报告吗?这是惠民工程申报文件不允许的。

此次惠民工程申报文件中明确规定,型式检验报告和能效检验报告,都要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

黄鸣举证检验时间未达标

日出东方的检测报告还显示,样品到达日期为“2012年3月18日”,检验日期为“2012年3月25~2012年3月28日”,黄鸣也对此进行了举证。

根据GB/T19141-2011中9.3.4条款明确规定,型式检验为全部项目的检验,根据该检验报告“备注”中所述不适用的检测项目外,该样品还需要进行外观、贮热水箱、耐压、热性能、水质、电气安全、空晒、外热冲击、淋雨、防倒流、耐冻、耐撞击、支架刚度强度等诸多项目的检测。

张立峰称,型式检验需要热性能1天、水质2天、空晒2天,共计5天。这还不算其耐冻20小时、轮廓采光面积测量、贮热水箱容水量称量等项目。

此前,记者采访的多位检测机构的专家均表示:“在天气状况持续满足试验要求的前提下,一个完整的型式检验需要一周左右的时间”,

黄鸣认为,日出东方出具的报告中明确为型式检验报告。4天就出具了一份正式的型式检验报告,这不符合检测依据国标(GB/T19141-2011)的时间周期要求,明显涉嫌违规造假。

此外,江苏省质检院曾在《关于太阳能热水器产品检测情况的汇报》中称,自己出具了379份能效检测报告和型式检验报告。对此,黄鸣认为,“以江苏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检测规模和能力根本不可能完成如此庞大的检测量。”

据了解,黄鸣已将上述举证邮寄至国家质检总局、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据皇明公司的人士反映,昨日,国家质检总局已打电话至皇明公司,要其以单独上交国家质检总局的方式,重新上报10月16日的质疑材料,而财政部、发改委、工信部也表示已收到黄鸣10月16日上交的第一份质疑材料。

此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多次拨打江苏质检院和日出东方董秘的电话,求证黄鸣实名举证的情况是否属实,但截至记者发稿,前述双方都未接听电话,因此,以上黄鸣所举证的情况都未能得到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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