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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保荐不称职 证监会点名批评

2012-09-07 00:57:13

北京星光首发项目的保荐机构在尽职调查和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问题,保荐代表人尽职调查工作不完善不彻底。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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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 李智

据《中证网》报道,证监会于昨日下午召开媒体通气会,通报了北京星光影视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星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中介机构及保荐人违规事件及处理措施。

经证监会调查发现,北京星光首发项目的保荐机构在尽职调查和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问题,保荐代表人的尽职调查工作不完善、不彻底,对发行人遗漏披露关联人信息的事实未予充分关注。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证监会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相关违规事实、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对北京星光首发项目的保荐机构东方证券和保荐代表人尹璐、杨卫东、韦荣祥、张鑫采取了监管谈话措施。同时,证监会还对北京星光的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及其签字律师罗文志、曹小明、焦维、姚以林、张雷采取了监管谈话措施。

该负责人还表示,为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保荐机构在未来应建设诚信机制。证监会也将加强监管,依法严格查处证券发行上市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北京星光曾先后两次冲击A股市场,但是均以失败而告终。证监会于今年初公布的《关于不予核准北京星光影视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中表示,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与2011年11月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相比,公司于2010年3月向证监会首次报送且经预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存在未披露3家关联人的情形,同时还存在1家关联人的关联关系披露不一致的情形。

另外,北京星光2011年3月向证监会第二次报送的《招股说明书》存在未披露5家关联人的情形。在未披露关联人中,嘉成设备、嘉成技术和山德视讯的业务范围与公司的业务范围相似。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重大遗漏情形。证监会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符,对北京星光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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