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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房产税试点为何“欲说还休”?

2012-08-22 01:16:15

尽管有专家解析称“两湖”版房产税比沪渝版更具“杀伤力”,对近期和远期楼市都将产生下行压力。但在笔者看来,房价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土地、建材价格,降低房价并非是房产税“一征就灵”的。

黄栀梓

从“物业税”到“房产税”,热议与争论已久。一直以来,社会各界对征收房产税都存在一些不同的意见,直到2011年初,房产税改革才以“试点”的面目绕开税收法定原则,在上海、重庆两市“扩征”。有关部门将“扩征”的理由表述为“引导住房合理消费”,然而,房产税并未像很多人声称的那样——悬在高房价头上的“达摩克斯利剑”,上海、重庆一年多来的“试点”也证明:房产税对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作用并没有那么神奇。

时下又逢房价止跌回涨之时,“两湖”亦将试点房产税征收的风声再起,这其中是否又隐含有“打吓”房价“抬头”之意呢?尽管有专家解析称“两湖”版房产税比沪渝版更具“杀伤力”,对近期和远期楼市都将产生下行压力。但在笔者看来,房价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土地、建材价格,降低房价并非是房产税“一征就灵”的。

此外,“两湖”版房产税拟对已购存量二套房也征税,虽然税率不会太高,对改善性住房家庭也是颇具“杀伤力”的,而且“杀伤面”也很大,因此而造成的民意“反弹力”也会很大。这也许就是有关方面“意识到影响过于激烈”而从官方网站撤下这则消息的原因所在。

在房产税扩征上,有关部门如此“欲说还休”的背后,一方面,由于从程序上说,房产税开征并非是政府层面单方“说了算的事情”,必须通过立法机构来修订法律,或者是经过立法才能进入全面实施阶段。虽然房产税已在上海、重庆两市先行“扩征”,但毕竟是以“试点”的面目出现的,在没有迈过修法、立法之“坎”前,大规模推进房产税改革是缺乏法律支撑的,其遵从度和执行力也就不言而喻了。扩大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也因此而显得“底气”不足。

另一方面,由于房产税的功能定位尚不明确。有关专家指出,房产税具有三大功能:一是作为具有直接税收性质的财产税对拥有超面积多套房者征收,产生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二是从本源上看,它与其他税种一样,都具有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通过整合房地产领域里过多过滥的各种税费,集中房产税无疑可为地方政府提供比“土地财政”更加稳定可靠的财政收入;三是作为一种调控手段,在保有环节征收税款,使之起到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增加房产市场有效供给,抑制房价上涨的作用。

尽管最高决策层已明确“要适时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但对房产税的功能主次定位却一直未曾明确。房产税给公众的印象似乎只是“打吓”房价上涨的一把“扫帚”,每到房价上涨之时就将其高高举起,但并未重重地打落在囤房炒房者身上,因而那些投资投机性购房者也就并不惧怕“狼来了”,公众对房产税的扩征也就缺乏足够的支持。

如果将房产税的主要功能定位于调节贫富差距,次功能定位于组织财政收入、抑制房价上涨,扩大试点范围必然赢得广泛民意支持。在具备广泛民意支持的基础上,再通过修法或立法全面开征房产税,有关部门也就不会再“欲说还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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