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报 2012-08-06 08:40:58
上市公司员工可以其个人应得的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的一部分,自愿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给合格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参与该计划的股票锁定期为36个月,同时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公司股票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终于破题。中国证监会5日发布《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按照规定,上市公司员工可以其个人应得的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的一部分,自愿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给合格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参与该计划的股票锁定期为36个月,同时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公司股票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
《暂行办法》明确,员工持股计划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将应付员工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的一部分委托资产管理机构管理,通过二级市场购入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
《暂行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五条,对员工持股计划的规范内容、实施程序、管理模式、信息披露等作出规定。办法首先体现了“企业自主、员工自愿”的特点,规定企业依照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及经济效益,自主决定如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同时须充分尊重员工意愿,不得强制摊派。
同时,从股票来源上看,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为二级市场购入,购入的时点、时机、方式、方法等由资产管理机构按照约定实施;从持股时限上看,为体现员工长期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题中之义,要求每次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其所购股票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个月;从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上看,上市公司须委托第三方管理机构管理本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监管部门不对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批,包括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在内的合格资产管理机构,都可以承担管理职责。
从分散风险、合理分布股权角度出发,《暂行办法》规定用于实施计划的现金薪酬数额,不得高于近12个月公司应付员工薪酬总额的30%;员工用于参加计划的资金不得超过家庭金融资产总额的三分之一;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不超过总股本的10%;单个员工获授权益对应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员工持股计划未设行政审批要求,而是通过信息披露规范予以监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须经股东大会对计划中包括计划拟购入股票数量、参加员工的范围及确定标准、计划存续期限、员工获授股份权益的条件等一系列内容进行表决。股票购买期间上市公司还须每月公告一次资产管理机构购买股票的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具体情况。
另外,为严防利益输送及内幕交易,《暂行办法》对管理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的独立性作出了严格规定,要求其对上不能管理公司大股东的员工持股计划,平行的不能管理兄弟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对下不能管理自身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还必须避开股票的价格敏感期。
据了解,成熟市场通常会对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上市公司、对员工通过计划获得的收益、对管理机构等给予一定税收优惠。对此,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与有关部门积极协调、沟通,为员工持股计划成功推出、积极营造更好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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