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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刑满重新入编透支政府公信力

2012-08-01 00:54:51

相关部门发文安排犯罪公务员入编,把官场潜规则变成显规则,不仅难以令人信服,也让人浮想联翩。

叶祝颐

近日,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政府被曝于2009年时以政府公文形式,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对缓刑期满人员进行安置入编且部分人员存在吃“空饷”现象。知名爆料人、网友“周筱赟”称,61人刑满后重新安排工作,进机关入事业编制。“据我后来获得的部分名单,这些人多为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全是因受贿罪判刑。”对此,当地政府回应称,此举有政策依据。

(7月31日《山东商报》)

犯罪公务员照常上班领工资早已不是新闻。安徽灵璧县高楼镇副镇长卓光玉,因受贿罪被法院一审判刑后依然分管镇上的工作;浙江瑞安市原副市长蒋良荣因受贿罪判刑3年,不上班照领6年工资。不过,媒体曝光以后,这些服刑官员的工资待遇都被取消了。

而阜宁县政府竟然以政府公文形式,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对缓刑期满人员进行安置入编且部分人员存在吃“空饷”现象。面对质疑,当地政府居然回应称,此举有政策依据。阜宁县搬出上级文件——2004年11月11日江苏省人事厅下发的“苏人通[2004]237号”文,该文件规定,在该文件下发前,“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可保留编制;缓刑期满后,可由政府重新安置。

然而,国家对缓刑期满公务员公职处罚,早已有了法律规定。我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根本没有资格担任公务员,谈何安置入编?《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地方行政部门的红头文件须遵守国务院条例或者国家法律,既然多部法律法规决定了犯罪公务员没有资格继续担任公务员,有关部门凭什么让他们继续入编甚至吃“空饷”?

公务员受贿犯罪以后继续吃皇粮,削弱了案件查处的力度,减轻了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威慑、教育作用,给群众的印象是以权牟私、违法犯罪的成本太低。如果说此前犯罪官员吃 “空饷”是管理混乱、领导失职的话,相关部门发文安排犯罪公务员入编,把官场潜规则变成显规则,不仅难以令人信服,也让人浮想联翩。

按常理推断,公务员犯罪了,昔日的同僚为了保全自己的前途与声誉,会主动与他们划清界限,把负面影响清除干净。尽管当地政府回应称有“政策依据”,但是,在笔者看来,安排给犯罪公务员入编的人,要么是“吃人嘴软、拿人手短”,要么与犯罪公务员存在某种利益瓜葛。

此外,根据报道,一个缓刑人员赵某被安置到该县环卫局下属环卫所,有事业编制,“并且从安置之日起就不上班拿工资至今”。与赵某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环卫战线工作三十多年的该所职工田秀英,身为全国环卫女工代表、江苏省人大代表,至今仍是临时工身份,这样的反差用“荒唐”两字都难以形容,阜宁县政府还谈什么公信力?

无论当地政府如何选择性施法,都无法改变公务员受贿犯罪的事实。从某种程度上说,对犯罪分子仁慈就是对人民犯罪。犯罪公务员“被人性化”入编,意味着犯罪的风险和成本很小,这对服刑公务员是一种 “激励”。既然事情已经曝光,上级有关部门应该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不仅要依法停止犯罪公务员的职务,而且要查清犯罪公务员重新入编背后那趟浑水到底有多深。如果深究下去,说不定还能因此牵出案中案,扳倒更多啃噬人民利益的蛀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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