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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联通曝“话费穿越门” 计费系统引争议

每经网 2012-07-26 14:13:10

中国联通在2012年2月份打出2012年12月份的(流量消费)详单,河北邯郸的消费者要讨个说法。

赵春燕 每经记者 叶书利 发自北京

“为什么中国联通在2012年2月份能够打出2012年12月份的(流量消费)详单,我真不知道是我的手机穿越了还是中国联通玩穿越了?”这是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的柳先生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的表述,

日前,柳先生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时表示,自己在去年12月底至今年2月22日,分别通过中国联通的网上营业厅、肥乡县实体营业厅和邯郸千禧营业厅打出了三份自己于2011年12月1日至2011年12月23日的流量消费详单,发现三个不同的流量消费量,却是同一个计费结果。

更让人费解的是,柳先生在邯郸千禧营业厅打出的消费详单上显示的消费时间为2012年12月1日至2012年12月23日。

三份单子结果不一

柳先生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2011年12月23日,他在使用手机上网后发现手机因欠费停机,其随后便上网查询自己的消费详单,结果发现产生了45.76元的流量使用费。他便在网上营业厅打出了自己的当月1日至23日的消费详单:使用流量14724kb,产生流量使用费45.76元。

就此,柳先生曾多次致电联通客服询问。“客服有时候说是多收费了,有时候说是少收费了,有时候又说收费没问题。”柳先生称。

针对超出部分的收费标准,联通客服给出的解释是,在2012年1月1日之前是按照超出部分3分/kb,2012年1月1日之后按照1分/kb收费。之后柳先生又先后在肥乡县的联通营业厅和邯郸市联通千禧营业厅查询,但每次的查询结果都不同。

对此,柳先生多次找联通营业厅及客服人员询问为何三个单子显示结果会不一致的情况,邯郸联通却没能给出让柳先生认同的答复。柳先生还发现其在千禧营业厅中打出来的消费详单上显示的消费时间是2012年12月,这让柳先生更加不解。

记者通过柳先生提供得录音及摄像资料发现,标有“邯郸千禧营业厅”字样的单子中显示时间确实为2012年12月1日至2012年12月23日。

在这张“穿越”的消费详单中,有很多地方被画上了对号、数字等标记,据柳先生讲,这是他和联通营业厅工作人员交谈的时候,对方划下的。

联通否认曾打出过“穿越”详单

据柳先生提供的一段对话录音显示,邯郸联通营业厅的一位经理将三份不同流量统计结果的单据解释为四舍五入可能会产生的误差。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近日联系到邯郸联通综合部王经理,王经理表示他知道柳先生一事。

王经理向记者解释称,“因为我们之前是三套系统,这样的话,比如有一个消费是14.5,有的系统就把0.5去掉了,显示是15,主要是小数点进位的一个事,即便是有误差,把这些因素加起来可能也就是几k的差别,什么资费方面的都没有什么影响。”另外,王经理还称,有时候可能今天查和明天查,不同的时点也有可能有差别,但是在收费上没有什么影响。“只是在几个系统之间的协调上可能存在点小数点进位不进位,或者舍弃不舍弃的问题。”

就记者提出的既然有三个不同的流量使用结果,那么到底是收费依据的问题,王经理表示,“我们所有的对外查询系统最后都以你的话单为准,就是以最后给你出的话费单为准,其他的都是供参考。”

记者最后提出,为什么联通邯郸千禧营业厅会打出2012年12月份的消费单子,王经理表示,“这张单子,我可以很明确地答复你,没有在邯郸辖区内的任何一个营业厅打出过,因为这个格式和我们这边系统打出的类似单子的格式不一样。”

所谓的格式不一样即包含柳先生打出来的单子是有表格的,而邯郸联通现在的消费详单是没有表格的。“另一位知晓此事当地媒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联通提供的详单上时间这一栏只是显示“月、日”,没有“年”。

柳先生对此解释称,他拿着这张单子和联通营业厅人士聊的时候,对方并没有否认说不是邯郸千禧厅打出来的,或者直接告诉他和我们的格式不一样。“包括单子上边的对号、数字等标记都是联通自己的人做的。”

业内说法不一

对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另一家电信运营商客服热线,客服人员表示,不同查询途径出来的计费单子应该是完全一致的,因为消费详单是唯一的。

易观国际分析师黄萌表示,电信运营商打出来的流量的消费详单是属于计费系统的,应该是单一的,也应该是标准化的,都以省为单位,“在省内出现的应该是只有一个口径。”

“但是有可能会这样,就是说你通过不同平台,短信营业厅、网上营业厅和你去实际营业厅去打印,这个有可能会有一定的误差,误差可能出现在不同渠道的营业厅他们之间互相的接通,互联互通的时间间隔可能是有一定的延时,而最终的BI系统(商务智能系统)和实际的营业厅是完全同步的。”黄萌称,“但是如果你去一个省内不同的实体营业厅渠道去查询的话就没有理由不一样了,这样如果还出现差异,我就理解不了了。”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强表示,同一张消费详单中出现标准不一的计费,“说明计费系统是有问题的,有问题的计费系统计算出来的结果是不可信的,不可信的结果是不能作为收费的依据的,这是一个基本原则。”于国强同时认为,“如果他的计费系统出现了三种结果,但是它不给出合理的结果单纯以最后收费的结果为准,我觉得这种解释是非常不负责任的解释。”

责编 卢祥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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