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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新规称中暑享受工伤待遇 40℃以上应全天停止室外作业

每经网 2012-07-06 13:37:09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每经网北京7月6日(记者 原金)  随着盛夏来临,高温天气频频降临。不过近日,《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颁布为高温条件下的劳动者维护自身权利提供了政策依据。

近日,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对《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修订,这份已经实行了52年的管理办法宣告终结,同时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颁布。

新办法中,诸如40℃以上不准室外露天作业,因工中暑纳入工伤等条款成为亮点,这些条款在以往的《暂行办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新办法中的明确界定将会为将来的高温作业问题提供新的依据。

在新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首次对高温天气下作业的温度界限划定更加明晰。新《办法》中规定,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新办法明确,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因工中暑问题也在此次颁布的新《办法》中被定义为工伤,《办法》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承担职业性中暑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除此之外,新《办法》中对防暑降温费的、高温补贴的规定也很详细,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办法》对高温津贴的形式也做出了规定,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责编 刘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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