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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岩土:大单信披严重滞后 高管抢先减持套现

上海证券报 2012-07-05 14:50:01

因签署重大合同的中化岩土成为近期资本市场的“明星股”,公司股价从2011年年底至今涨幅高达100%以上,期间公司屡次发布澄清公告称无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事实上公司早已获知拟参与合同中提及的项目。而飞涨的股价也成为公司高管套现的良机。

7月3日早盘因“拟披露重大事项”而临时停牌的中化岩土当天午间发布公告称,公司7月2日与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下称“建工集团”)签订《延安煤油气资源综合利用场平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该合同暂定金额1.2亿元,占公司2011年度经审计后营业收入2.64亿的45.58%,合同的履行对公司2012年和2013年业绩有一定的影响。受此消息影响,公司股票下午复牌后直接跳空高开大涨逾7%,最终上涨6.4%。

但蹊跷的是,从2011年12月底至2012年7月3日披露该合同期间,中化岩土股价涨幅超过100%,公司多次登上龙虎榜。需要指出的是,中化岩土在今年1月、4月、5月曾三次因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涨幅偏离值累计超20%,被交易所停牌1小时进行自查,但公司在澄清公告中一直称,没有任何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到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等等。

查阅公开信息可知,事实上中化岩土早已获知将参与“延安煤油气资源综合利用场平工程”的建设。公开资料显示,2011年10月20日上午9点58分,延安煤油气资源综合利用场平项目工程开工仪式在富县举行,承建单位建工集团、中化岩土等领导分别做了表态发言。

由此来看,中化岩土信息披露严重滞后。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同时,《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7.3条指出,上市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其中就包括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再查诸多上市公司发生同类事件时,均先披露提示性公告,以避免股价出现异动,此后再披露正式合同,如屡获大单的尚荣医疗。而反观中化岩土,其早已获知将参与该项目,不仅未发布提示性公告,还屡次澄清。“延安煤油气资源综合利用场平工程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投资高达240亿元,公司作为承建单位之一,公司高管理应知悉该事件重大。还有一个细节是,公司这次发布的是正式合同,可见在长达7个月时间里高层应早与各方进行过屡次沟通,然而公司临时决定7月3日早晨停牌,公告发布的时间点可谓“仓促”。

事实上,中化岩土股价大涨之际,成了公司高管套现的绝佳机会。2012年6月8日,在股价高达33.76元(复权)的时候,公司高管借大宗交易平台成交6笔,合计抛售750万股,金额高达1.2亿元。按照最初入股价的成本,其回报已超百倍。

责编 吴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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