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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资投资保险公司 单一持股比例可超20%

2012-06-22 01:31:29

每经编辑 黄俊玲 每经记者 刘锋 发自北京    

黄俊玲 每经记者 刘锋 发自北京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有序地进入保险行业,昨日,中国保监会对外发布了 《中国保监会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首次明确,对于符合条件的民营股东,在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下,单一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至20%以上。此外,《实施意见》还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保险中介机构,以及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保险合作社的试点等。

民营保险可设立资管公司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实施意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保险领域。对于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积极支持通过发起设立、受让股权、认购新股等多种方式投资保险公司,促进保险公司的资本多元化和股权多样化。首次明确对于符合条件的民营股东,在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下,单一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至20%以上。

同时,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立各类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特别是大型保险代理公司;积极推动具有主营业务优势的民营企业设立和发展专属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销售公司,促进保险中介业务的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合理引导民间资本投向。鼓励民间资本加大对农村保险市场的投入力度,参与农村保险合作社的试点。支持民间资本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投资设立保险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向西藏、新疆等民族地区保险市场。

《实施意见》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保险行业基础建设。支持民营IT企业加大与保险机构和保险监管部门的合作力度,参与行业信息化建设;引导民间资本投资行业基础教育,与各类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加强保险人才培训基础建设。鼓励民营企业为行业提供数据维护、软件开发、翻译、咨询等专业化的外包服务。行业在采购外包服务时,给予民营企业同等待遇。

《实施意见》强调要大力支持民营保险机构发展。支持民营保险机构摒弃“大而全、小而全”的发展思路,实施差异化竞争战略,在产品、渠道、服务等方面形成自身特色。

支持民营保险企业增强资本实力。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保险公司发行债券或上市融资,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资本补充机制。支持民营保险企业提高资产管理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保险企业发起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提高资金运用专业化水平。

保监会表示,将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确保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单一民营股东持股可超20%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在此次的《实施意见》中,有关“民营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可以突破20%的限制”,无疑是最大亮点。

一些保险业内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目前,除外资保险一般是50:50的股权结构外,仅有中国人寿、中国人保等几家保险集团作为下属保险公司的大股东持股比例在80%以上,其他社会资本入股保险公司均需遵循20%的比例上限。

据其介绍,保监会2004年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明确了单一股东 (包括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20%问题。实践证明,这一规定对于倡导股权分散理念、防止“一股独大”具有积极意义。但从近年行业实际看,严格简单的比例限制不利于吸引优质资本投资入股保险业,也带来少数公司因股权过于分散引发控制权之争、个别股东通过隐蔽持股规避监管等问题。因此,2010年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对上述规定作出了调整。

同时,记者在2010年发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看到,虽然在最显眼处仍将“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作为原则性规定,但却不再像以往那样一刀切,而是表示一些满足了特定要求的投资人有望将持股比例提高到20%以上。这些条件包括: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信誉良好,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上述规定,实际就已打破了过去的单一股东持股不超20%的禁止性规定。

虽如此,相关保险人士仍表示,“最新的《实施意见》中,毕竟是首次明确允许了‘民营股东’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可以超过20%,因此,对于民营资本投资保险业仍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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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俊玲每经记者刘锋发自北京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有序地进入保险行业,昨日,中国保监会对外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首次明确,对于符合条件的民营股东,在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下,单一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至20%以上。此外,《实施意见》还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保险中介机构,以及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保险合作社的试点等。 民营保险可设立资管公司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实施意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保险领域。对于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积极支持通过发起设立、受让股权、认购新股等多种方式投资保险公司,促进保险公司的资本多元化和股权多样化。首次明确对于符合条件的民营股东,在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下,单一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至20%以上。 同时,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立各类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特别是大型保险代理公司;积极推动具有主营业务优势的民营企业设立和发展专属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销售公司,促进保险中介业务的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合理引导民间资本投向。鼓励民间资本加大对农村保险市场的投入力度,参与农村保险合作社的试点。支持民间资本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投资设立保险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向西藏、新疆等民族地区保险市场。 《实施意见》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保险行业基础建设。支持民营IT企业加大与保险机构和保险监管部门的合作力度,参与行业信息化建设;引导民间资本投资行业基础教育,与各类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加强保险人才培训基础建设。鼓励民营企业为行业提供数据维护、软件开发、翻译、咨询等专业化的外包服务。行业在采购外包服务时,给予民营企业同等待遇。 《实施意见》强调要大力支持民营保险机构发展。支持民营保险机构摒弃“大而全、小而全”的发展思路,实施差异化竞争战略,在产品、渠道、服务等方面形成自身特色。 支持民营保险企业增强资本实力。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保险公司发行债券或上市融资,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资本补充机制。支持民营保险企业提高资产管理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保险企业发起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提高资金运用专业化水平。 保监会表示,将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确保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单一民营股东持股可超20%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在此次的《实施意见》中,有关“民营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可以突破20%的限制”,无疑是最大亮点。 一些保险业内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目前,除外资保险一般是50:50的股权结构外,仅有中国人寿、中国人保等几家保险集团作为下属保险公司的大股东持股比例在80%以上,其他社会资本入股保险公司均需遵循20%的比例上限。 据其介绍,保监会2004年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明确了单一股东(包括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20%问题。实践证明,这一规定对于倡导股权分散理念、防止“一股独大”具有积极意义。但从近年行业实际看,严格简单的比例限制不利于吸引优质资本投资入股保险业,也带来少数公司因股权过于分散引发控制权之争、个别股东通过隐蔽持股规避监管等问题。因此,2010年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对上述规定作出了调整。 同时,记者在2010年发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看到,虽然在最显眼处仍将“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作为原则性规定,但却不再像以往那样一刀切,而是表示一些满足了特定要求的投资人有望将持股比例提高到20%以上。这些条件包括: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信誉良好,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上述规定,实际就已打破了过去的单一股东持股不超20%的禁止性规定。 虽如此,相关保险人士仍表示,“最新的《实施意见》中,毕竟是首次明确允许了‘民营股东’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可以超过20%,因此,对于民营资本投资保险业仍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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