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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沙发大王”状告成都家具企业案二审

2012-04-10 01:13:01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李亚蝉 发自广州    

每经记者 李亚蝉 发自广州

昨天(4月9日)下午,问及若即将开庭的官司再次败诉如何应对时,季剑波似乎觉得并无败诉可能。

季剑波是成都尊皇家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皇家俬”)的营销总监。昨天的广告语纠纷官司中的另一方是素有“亚洲沙发大王”之称的敏华公司。这场纠纷缘于敏华正着力于其沙发品牌“头等舱”的宣传推广,而尊皇家俬则在广东的一场家俬展中借助“头等舱”一词为自己的产品进行宣传。敏华为此将尊皇家俬告上法庭。此案一审判尊皇家俬支付敏华经济损失20多万元。尊皇不满上诉,二审昨天在广东高院开庭。

一审成都尊皇败诉

去年3月中旬,东莞厚街25届国际名家具展开幕。季剑波回忆,当时尊皇家俬从设计的多条广告语种选择了 “头等舱的价值,经济舱的价格”,并打在该家具展的展位上为自己的产品做宣传。敏华家居制造(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敏华”)找来了,要求尊皇家俬赔偿220万元,并进行公开道歉。

惠州敏华是香港上市家居制造巨头敏华控股(01999,HK)旗下企业。其官网介绍的几个主要注册商标还包括敏华(MANWAH)、爱蒙、明华轩。

敏华向尊皇家居索要220万元赔偿,基于其还注册了另一品牌“头等舱”。在昨天的庭审现场,惠州敏华方面的代理人透露,“头等舱”是敏华从他人手中购得,光商标购买就花费了120万元。《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敏华购得此商标的时间是2010年12月,从一名叫“蒋运强”的原商标持有人手中购得。

一审判决书显示,惠州敏华注册资本8200万美元。在获得“头等舱”商标后的一年多时间里,敏华累计投入超过3000万元广告宣传费对 “头等舱”产品进行宣传。

在一审中,起诉的理由从“侵犯商标专用权”更改为“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尊皇家俬赔偿惠州敏华23.9万元经济损失,并支付诉讼费用。

争论焦点在于广告语

尊皇家俬的代理律师周舟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审虽然判定尊皇家俬对惠州敏华进行经济赔偿,但并没有支持其最先的“商标侵权”指控和220万元索赔要求,也不支持敏华要求尊皇家俬通过展会和媒体公开致歉的请求。

据介绍,尊皇家俬经营的“欧曼”及“菲洛斯”在四川的二线城市颇具知名度,产品主要也是面向高端客户群体。

“我们当时并不知道‘头等舱’是一个品牌。”季剑波称,其公司广告创意只不过想借助飞机头等舱来突出自己的产品,只在展会中使用了几天,并且在得知“头等舱”是敏华品牌之后已经立即停止使用该广告语。

昨天庭审的焦点集中于尊皇家俬是否知道或是否应当知道 “头等舱”是敏华的品牌。周舟则告诉记者,事实上在东莞家俬展之前,敏华对“头等舱”的宣传并不多,也并不是作为品牌来宣传。央视播的广告是在东莞家具展之时以及之后才投放的。

该案二审最终于昨天下午约4点40分结束,未当庭宣判。

季剑波告诉记者,此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均对其提出调解建议,而尊皇家俬表示能接受的调解条件仅限于“尊皇不做任何赔偿和道歉,双方各自负责诉讼费用”,因此调解失败。

“若败诉我们还将进行申诉。”季剑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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