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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房建设的提案等

每经网 2012-03-02 18:30:37

建议代表:杨超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原总裁

关键词:老年护理保险、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主要建议:一、关于建立老年护理保险、积极应对老龄化挑战的提案;二、关于实质性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进一步促进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的提案;三、关于用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动食品安全的提案;四、关于支持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房建设的提案。


提案一:

关于建立老年护理保险、积极应对老龄化挑战的提案

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形势日趋严峻。根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预测,2014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亿,2026年达到3亿,2037年超过4亿,2051年达到最大值,之后将一直维持在3至4亿的规模。人口老龄化浪潮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已初现端倪,其中独居老人数量的不断增加,使老年护理供需不足的矛盾日益凸显。

纵观发达国家的情况,解决老年护理问题的一个主要途径是发展老年护理保险。所谓老年护理保险是指为那些因年老、疾病或者伤残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而需要被长期照顾的人提供护理费用或者护理服务的保险。德国在1995年实施长期护理保险,由政府强制推行,所有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员都有义务参加社会护理保险,风险的实际承担者为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建立了商业性质的长期护理制度。日本在2000年将长期护理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体系。

建立老年护理保险不仅能够保障和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还能有效缓解人口老龄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冲击,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尽快推动出台《老年护理保险法》,为老年护理保险的开展创造公平、有序、规范的政策法律环境,切实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促进老年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在发展模式上,初期可以由公民自愿投保,待条件成熟之时再进行政府强制投保。在保险资金来源上,由政府、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费,具体比例可以参照现有医疗保险的比例。在保险人选择上,可参考德国、美国模式,由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管理。

二是建议保监会出台相关办法或细则,明确老年护理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功能职责、服务内容的适当区分和有效衔接。同时,鉴于老年护理保险风险大、难度高,加强经办机构资质管理和市场监管,实现老年护理保险的健康发展。

三是建议民政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发改委等,进一步整合多方资源,加大老年护理机构的建设力度,规范老年护理的服务标准,使得老年人享受到贴心、满意的护理服务,为老年护理保险的发展提供稳固的基础。当前我国老年护理机构和专业护理人员比较缺乏,应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等社会资本参与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逐步形成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提案二:

关于实质性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进一步

促进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的提案

 

近年来,随着国内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资金规模也得到了迅速积累,截至2011年底,我国保险业总资产已经达到6.01万亿元。但是,如何有效实现与负债成本相匹配的、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率,面临较大压力和挑战。2011年我国保险投资收益率只有3.6%,仅高于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0.1个百分点。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比较狭窄,投资收益高度依赖资本市场,在当前国内资本市场持续低迷的背景下,导致保险投资收益率大幅下降。虽然新《保险法》和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监管政策的出台,名义上已经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政策环境,但目前监管部门对保险机构开展股权、不动产等另类投资在投资团队、投资资质等方面要求很高,投资对象等范围相对狭窄,形成“门虽然打开了、但门槛很高”,渠道名义上放开了、但仍难以实质性运作的尴尬局面。

而与此同时,我国实体经济发展过程中则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一些领域和项目也对保险资金有着迫切需求。保险资金规模大、周期长、资金来源稳定等特点,也决定了其在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在201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提出了“五个坚持”的工作方针,其中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放在了最为重要的位置。为了实质性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更好地落实温家宝总理提出的“五个坚持”的工作方针,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适当降低《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中相关要求,制定出台可操作的具体实施细则,给企业以更大的自主权,使其能够权衡风险、自行决策,改变目前名为备案实为行政审批、有制度办法而无法开展投资活动的情况。

二是支持大型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以专业化和集约化管理方式开展股权和不动产投资,并给予相应的资产管理资质。

三是支持投资能力强、有条件的保险企业,以保险机构为主体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

四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放松保险机构直接投资股权范围;扩大保险机构间接投资股权基金的范围和类别,如夹层基金和FOFs(基金的基金)等目前适合保险资金特点的产品。

五是出台优惠性政策,支持保险机构投资养老、医疗机构等经济实体,建设能够延伸养老保险服务链条、满足不同人群健康养老需要的养老养生社区。

提案三:

 

关于用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动食品安全的提案

 

近年来,地沟油、瘦肉精、三聚氰胺等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是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补充,不仅能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地补偿受害消费者,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而且对于促进提高投保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强制实行了食品责任保险,比如我国台湾地区《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1条就规定了食品责任强制保险,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一条市场途径。虽然我国2009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后,一些保险公司也结合新规专门推出了食品安全责任险,然而只有极少数企业选择投保。

为推动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就实行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建议参考、借鉴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中规定建立强制性责任保险制度的做法,积极通过立法形式建立强制性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二是建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等方式对参保的企业予以一定的政策支持,激发其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积极性。

三是建议保监会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食品安全保险评级机制。根据每款产品在上一保险期内的表现(如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客户投诉率等),由保险监管部门予以保险评级,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评级调整其下一期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费率,顾客可以根据保险评级来挑选安全可靠的食品,企业则以保险评级为动力和约束而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提案四:

 

关于支持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房建设的提案

 

保障房建设是政府解决中低收入人群居住需求的基础性民生工程。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障房建设高度重视,制定了“十二五”期间建设3600万套保障房的宏大目标。然而,保障房建设在未来五年将面临1.3万亿元至1.5万亿元资金缺口的挑战,由于资金需求庞大,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希望机构资金能够助保障房建设一臂之力。

根据保监会《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测算, 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国保险业资产总额6.01万亿元,理论上最多将有6000亿元可用于不动产投资;同时,我国保险资金中有75%以上是寿险资金,其中逾70%是10年以上的中长期资金,这些特点都符合保障房建设资金规模大、周期长的要求。此外,保障房建设作为风险可控、长期稳定、担保可靠的投资品种,也是拓宽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有效途径,有助于降低保险资金运用对资本市场的依赖度,规避市场波动给保险资金运用带来的风险。为此,就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房建设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建议保监会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尽快出台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房投资及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政策引导,促进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房建设的实质性运作。

二是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减免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房建设投资收益的营业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是建议加快《住房保障法》的立法工作。近年来,虽然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二三十份住房保障方面的文件,但是多属于政策性规定,难以形成硬约束。建议通过立法,明确保障房建设的总体思路和政府、居民以及包括保险机构在内的其他参与方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规范建设规划、住房标准、分配方式、进退机制和运营管理,推动保障房建设进入法制轨道。

责编 吴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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