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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俊生:治理“基金黑幕”需要改变基金定位

2011-12-24 01:11:23

由于管理部门对基金的溺爱,在处罚上实际上采取了“举重若轻”、“大题小做”的手法,导致基金业没有能够从中吸取必要的教训

每经编辑 周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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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俊生

10年前,由《财经》杂志的一篇报道《基金黑幕》所引起的波澜,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已成往事。但是,这并不等于今天的基金已经很规范了,相反,10年前揭露的“基金黑幕”今天又有了新的版本,12月23日出版的 《每日经济新闻》,以庞大的篇幅揭露了素有“基金大黑马”之称的大摩华鑫的种种劣迹,内幕交易、异常交易、操纵股价、为私募接盘倒仓等,各种严重侵犯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一个都不少。

对于投资者来说,新版“基金黑幕”的出现并不奇怪。证券投资基金在1998年诞生的时候,他们曾经对其寄予厚望,但是这么多年下来,投资者对基金已经完全失望了。这些号称“专家理财”的机构,在股票炒作上并不比普通投资者高明到哪里去,目前随着行情的低迷,已经出现了多只“1毛基金”。投资者将真金白银交给他们以后,非但得不到期待中的回报,反而年年都要向它上贡高额的管理费。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今年下半年以来,虽然新基金不断在推出,但发行却陷于困顿之中。

然而,管理部门不是这样看。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虽然是从国外市场舶来的,但从一开始就被管理部门贴上了种种漂亮的标签,其中一个最为动人的标签是基金可以成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的重要力量,因此大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成了管理部门一个长期推进的重大工程。经过多年的努力,现在证券投资基金的队伍已经蔚为壮观,众多公募与私募基金基本上主导了资本市场行情,个人投资者在市场中如果不能做到“随基起舞”,已经很难有立足之地。最近面对市场的严重下跌,新任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又一次强调要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等“长期资金”,期望用不断壮大的基金来保证行情的稳定。

但是,这种将基金作为政策工具的思路却并不符合基金的特性。基金是受投资者所托的一种理财工具,它面对的是持有它份额的基金持有人,而不应该是市场管理者。基金所追求的是一种商业利益,为了达成这个目的,它可以使出各种手段,包括合法的和不合法的手段。这就决定了基金是一个必须接受监管的对象,而且,由于基金的体量通常都很庞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有了更方便的条件,因此它还应该是一个必须接受重点监管的对象。但是,由于监管部门对基金有所利用,因此时时处处都会维护基金的形象。这样一来,一些证券投资基金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从事违规违法勾当,也就显得有恃无恐,甚至可以打出为投资者谋利的旗号招摇过市。

当然,在近几年证监会加强市场监管、打击内幕交易的过程中,一些基金公司内部的“老鼠仓”也受到了严肃处理。但是,处理“老鼠仓”所针对的基本上是基金公司从业人员的个人行为,其案发也大都是由于知情人的举报,而不是监管部门的主动出击。基金公司的违法违规并不全是个人行为,像大摩华鑫所从事的操纵股价行为,并不是个人瞒着单位的“偷鸡摸狗”,而是以公家名义所进行的,所得非法盈利也没有进个人的腰包,而是作为基金的盈利进了公家的账户。对于这种以公家名义所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目前的市场监管还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大摩华鑫所出现的“基金黑幕”,在我国目前的证券投资基金领域并不是个别现象,而是正处于泛滥的趋势。市场监管部门对基金的错误定位,在这种错误定位之下所出现的对基金监管的放松,实际上助长了这种“基金黑幕”的蔓延。10年前的《基金黑幕》事件,虽然证监会表态支持媒体批评,并且对一些涉嫌内幕交易的基金进行了查处,但由于管理部门对基金的溺爱,在处罚上实际上采取了“举重若轻”、“大题小做”的手法,导致基金业没有能够从中吸取必要的教训,也导致基金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泛滥。

不断出现的“基金黑幕”,对我国的基金治理提出了严肃的挑战。大摩基金所从事的违法违规,从根本上说也是一种不符合我国证券法规的行为,理应依法受到惩处。而对市场监管部门来说,最为紧迫的任务是必须改变对基金的定位,让它回归到“在商言商”的市场角色,把它作为一个必须严格监管的对象,而不是一厢情愿地将它作为达到所谓保持市场行情平稳的工具。只有将基金不留情面地严格监管起来,它才能真正发挥在市场中的应有作用,而不是成为危害市场、危害投资者利益的“害群之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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