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公告速递

每经网首页 > 公告速递 > 正文

东阿阿胶澄清“代持”疑云

2011-12-02 00:55:17

今日,东阿阿胶(000423,48.90元)发布澄清公告,就近日媒体报道的股权代持风波作出公开解释。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陈时俊 发自上海    

Graywatermark.thumb_head

每经记者 陈时俊 发自上海

今日,东阿阿胶(000423,48.90元)发布澄清公告,就近日媒体报道的股权代持风波作出公开解释。

据悉,近日有媒体报道东阿阿胶在收购山东聊城制药厂(以下简称聊城制药)时支付的并非现金,而是由当时的聊城制药资产持有者——聊城市东昌府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以下简称东昌府区国资局)剥离聊城制药债务,以其有效资产认购公司配股股份。历史上东昌府区国资局曾是公司股东,但其股份均由聊城市国资委代为持有。聊城市中级法院(2006)聊民二初第134号 《民事判决书》有如下表述:东昌府区国资局所属聊城制药厂的净资产,在1998年作为国有资产配股进入东阿阿胶,聊城市国资委代东昌府区国资局管理该股权。

对于上述报道,东阿阿胶作出澄清:公司在1998年以现金1578.8万元收购了聊城制药,不存在公司配股时东昌府区国资局以资产认购配股股份的事实,公司1997年配股及1998年以现金收购聊城制药净资产是两个独立的行为,也不存在所谓的股份“代持”的情形。媒体报道的聊城市中级法院 (2006)聊民二初第134号 《民事判决书》,对《民事判决书》中相关事实的引述是不完整的,在判决书中,区国资局在答辩中已经明确不持有公司股票。该《民事判决书》已于2007年12月12日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鲁民二终字第199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法撤销。而聊城市国资委作为公司的原控股股东,在历史上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

如需转载请与《每日经济新闻》报社联系。
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报社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必究。

读者热线:4008890008

特别提醒:如果我们使用了您的图片,请作者与本站联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现在本站,可联系我们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欢迎关注每日经济新闻APP

每经经济新闻官方APP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