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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溢油索赔反思:需建第三方鉴定评估体系

每经网 2011-10-24 09: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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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喻春来/文

  渤海溢油事故已发生了近4个多月之久,可是至今生态索赔还迟迟没有启动。在社会各界看来,国家海油局的官方诉讼并不是想象中的那么快,而民间受害渔民和律师的民事或是公益的诉讼也因为无法鉴定损害、提供证据,无法立案,难有进展,造成这一切的根源是什么呢?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污染事件频发,对我国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但事发后却往往因生态环境污染评估定损体系和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经济追偿及法律追究困难,这或许是渤海溢油事故生态所赔如些之难的深层次根源。

  笔者近期参加了由中华环保联合会、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组织的“中国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与法律机制”专题研讨会,业界已开始关注这个问题,来自环保、评估、法律界人士打破行业界限,首度跨领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与法律的交流与合作。

  各方人士关注的重点就是建立我国生态环境污染定损的第三方鉴定评估体系、评估方法、诉讼索赔等问题。

  与会专家认为,我国建立第三方独立鉴证生态评估体系迫在眉睫,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及对全体社会公众负责的原则下,生态灾害调查和损失评估的主体应是独立于生态环境利益关联方(政府、损害方和受害方)、具备相关调查和鉴证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第三方评估机构 “独立、客观、公正”的社会属性,其结果将更具客观性。

  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副总工王宏伟告诉笔者,评估要由独立的第三方承担,对每个不同的生态损害事件,做出独立、客观、符合实际的专项评估,不能简单的“一罚了之”。政府有关部门要做的是,制定全国适用的标准、规范,并监督执行,确保经济利益各方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部门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我国已进入市场经济时代,正处在经济转型时期,西部经济开始崛起,由于西部生态环境更为脆弱,一旦损坏,无法恢复,为避免走东部地区工业发展的老路,迫切需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与补偿机制。

  相关机制首先要将人为因素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价值纳入对责任人处分、犯罪嫌疑人量刑的依据范围,其此,将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价值纳入建设成本中,如房地产开发、高尔夫球场的建设等征占用林地、湿地的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损失价值;同时,将灾害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价值作为补偿、重建的参考依据,这需要建立不同层面的,在政府监督主导下的,以经济杠杆为手段的生态环境损失价值赔偿机制。
 

责编 刘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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