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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布《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意见稿

2011-06-16 01:36:39

每经记者  李智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证监会起草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并于15日公布于证监会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共十六条,明确了上市公司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过程中的角色,即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及时记录所有可能对公司股价及其证券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单及其知悉该等信息的具体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及具体内容等。

    《规定》还在具体操作层面要求上市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对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要求其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同时,根据披露重大事项类型不同,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要求也不同。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衔接,《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除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除上述事项外的其他重大事项,上市公司仅需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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