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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协会发指引 私募债发行不得“变相公开”

2011-06-01 01:46:36

每经记者  万敏  发自北京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2011年5月30日发布《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这是自2010年4月以来,交易商协会发布的第四个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规范文件。

    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的人士认为,《指引》将加强市场参与者的自律规范,为壮大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建设好基础。

    中信证券(600030.SH)资本市场部副总经理高占军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这次的《指引》主要是对非金融企业债务工具的发行规范,对投资人的相关权益有一些保障型的规范要求。

    2010年4月,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指引》和《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引》,提出并初步建立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四个体系”,即建立数据信息体系、风险预警体系、督察纠正体系、危机处理组织体系。此后,协会于2010年9月制定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

    《指引》约束的事项是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市场以招标方式、簿记建档方式及非公开定向方式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事宜及行为,对一些具体行文的规范相当细致,如“招标现场的任何人员不得将通讯工具带入招标现场。招标时间内,招标现场的任何人员均不得擅自出入,不得对外泄露投标信息。”等。

    《指引》对私募债非公开定向发行的规范也有体现,其中要求“定向发行不得采用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定向发行相关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定向发行工作中不得有实施或配合实施不正当利益输送行为。”

    今年4月份刚开放的私募债券品种,被市场寄予新的直接融资工具的厚望,首批注册发行的企业中航工业集团、国电集团、五矿集团,已通过私募方式发行了三年及五年期中票。5月31日,中国中铁(601390.SH)5月31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拟发行不超过100亿元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有望成为第四家发行私募债券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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