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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房产税试点成功”为何不全面推广?

2011-05-25 01:45:59

李新

    秦虹的逻辑是,两个试点城市的房产税不涉及存量住房,差别化的税率是针对房价的高低设立的。如在上海,本市居民新购的第二套商品房,按平均房价的两倍为界,分别实行0.4%和0.6%两档税率。在重庆购买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的,按前两年平均房价的3倍、3至4倍和4倍以上,分别设定了0.5%、1%和1.2%三档税率。如果上海和重庆房产税收得少,只能说明价格高的住房卖得少,这意味着高价房的需求低,高价房的价格上涨的概率就小;如果高价房的价格不涨,低价房的价格上涨空间就不大。

    总体上讲,不管什么税收政策,以没有征到税作为成功的依据,都是荒谬的。所谓税收政策,都是通过征税来实现某种目的,征不到税的税收政策,就像永远不会被援引的立法是一种浪费一样,本身就是无意义的。如果将征不到税视为试点成功的逻辑成立,那只能说明房产税政策本身是失败的。

    有人可能会提出,正是由于房产税,才抑制了高价房的需求。房产税相当于一种“威慑税种”,目的并不是为征税,而是为防止房价突破征税的限额。这让人想起了个税起征点的争论。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公布执行了  《个人所得税法》,起征点是800元,当时收入超过800元的人在全国凤毛麟角,所以根本征不到几个钱。这和今天被称为试点成功的房产税非常相像。秦虹表示,房产税抑制高价房的政策意图,意思是说这可以抑制房价突破征税限额。但看看个税征收历史,800元收入征税的界限早被突破,人们并不会因为要征税而拒绝把自己的工资提高到800元以上。同样的道理,房产商也不会因为要征税而拒绝把价格提到征税限额以上,真正的买家也不会因为要征税而不去消费。奢侈品税从来都是高昂的,却购销两旺正说明了这一点。一些国家征收高额的房产税,房地产交易依然活跃也说明了这一点。更何况根据两地试点的政策,适用面实在太小,所以,所谓“威慑税种”不过是自欺欺人。

    既然谈不上威慑,试点的房产税抑制了高价房需求的说法就不能成立。换句话说,房产税试点抑制高房价的政策目的就没有达到,政策目的没有达到的试点怎么能说是成功的呢?

    换个角度看,如果征收的结果本身是客观真实的,少得可怜的房产税只能说明试点的几个月中,上海、重庆豪宅的成交量微乎其微(这是否符合实际还有待考证),它反映的是房地产市场高端产品的交易情况,逻辑上并不能证明房产税试点的成功。相反,征收数额如此少,恰恰说明试点政策本身有脱离实际的嫌疑。好比向新交易中每平方米1万元以上的房子征税能起到最好效果,但政策却规定每平方米5万元以上才征税,其结果自然征不到税。用5万元/平方米的政策征不到税来证明试点原本应该是1万元/平方米的政策很成功,显然是不对的;由此得出“高价房的价格上涨概率小,低价房的价格上涨空间不大”就更不对了。因为你规定5万元/平方米才收税,这显然已经太高了,它本身上涨的概率就小,而低房价从几千上涨到5万,能涨好多倍,怎么能说上涨空间不大呢?

    此外,如果说“房产税收得越少说明房产税试点越成功”,而且“意味着高价房的需求低,高价房的价格上涨的概率就小”,既然房产税试点是成功的,对房价也能起到抑制作用,民众现在对高房价意见很大,那为什么“全面开征难度很大”呢?应该是很容易全面开征,而且需要尽快全面开征,以有效抑制高房价才对。

    总之,如果房产税执行没有问题,只征到寥寥几十万元的结果本身就证明政策设计是有问题的,而政策设计有问题本身又决定了试点不可能真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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