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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险企偿付能力低于150%可申请发次级债

2011-05-19 01:27:49

每经记者  黄俊玲  发自北京

    昨日(5月1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保监会起草的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征求截止时间为5月30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经查询发现,该意见稿相比保监会2004年发布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最大的变化是,允许保险公司在次级债募集五年后可提前赎回,及允许债权人向合格投资者转让。

    根据意见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者预计未来两年内偿付能力充足率将低于150%的,可以申请募集次级债。募集人可以对次级债设定赎回权,赎回时间应当设定在次级债募集五年后,次级债根据合同提前赎回的,必须确保赎回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但次级债合同中不得规定债权人具有次级债回售权。同时,意见稿还规定债权人可以向其他合格投资者转让次级债。

    经统计,发行次级债已成为保险公司提升偿付能力的主要手段之一。仅今年以来,先后就有华安财险、百年人寿、泰康人寿获准发行次级债,而就在昨日,保监会还批准了信泰人寿募集4.5亿元10年期次级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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