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17 02:09:37
财政部3月16日发布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海南省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自2011年1月1日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所退税款按照现行增值税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负担机制,由中央财政和海南财政共同负担。另外,退税代理机构的手续费由海南财政负担。
2010年12月27日,国家财政部发布通知称,国务院决定在海南省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退税率统一为11%,退税物品是指国家允许携带出境并享受退税政策的个人生活物品,范围包括服装、鞋帽、化妆品、钟表、首饰、电器、文具、体育用品等21个大类324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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