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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诉金宇集团案二审开庭

2011-02-24 01:40:50

每经记者  孙嘉夏  发自上虞

    一审败诉,徐财源并未偃旗息鼓。

    2011年2月23日,小股东徐财源诉金宇集团  (600201,收盘价13.02元)一案二审于呼和浩特市中院开庭。起诉状中,徐财源请求二审法院确认金宇集团于2010年5月28日召开的2009年股东大会违法,并依法撤销该次会议作出的全部决议。

    当日的庭审于上午9时开始,至10时30分左右结束。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案由:

小股东指股东大会违法

    徐财源所说的金宇集团2009年股东大会,原定于2010年5月20日召开。但2010年5月18日,金宇集团却发布公告,称该次股东大会已被延期至5月28日召开,并在会议中增加《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提议增加周衡龙、郑卫忠两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候选人。该两人均来自金宇集团股东“大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简称大象创投)”。

    在小股东徐财源看来,金宇集团发布的这则公告,并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徐财源曾在一审时称,根据金宇集团公司章程,增加临时提案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前10日提出,亦即应在2010年5月10日前提出。此外,依据公司章程另一项规定,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的两日内,就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这意味着上市公司应在2010年5月12日发出补充通知。”徐财源说。

    金宇集团早先的公告中介绍,2010年5月17日,公司方收到大象创投提交的新增提案。徐财源则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大象创投的提案显然是在原定5月20日股东大会召开的前3天,才交到上市公司,并不是在股东大会前10天提交,因此提案无效。”在此后的一审中,徐财源的主张并未获得法院认可。

最新进展:

二审开庭,尚未宣判

    二审中,徐财源及其代理律师表示:“大象创投逾期提出的提案不合法,因该非法提案而延期召开、并将该非法提案交付表决并通过的股东大会不合法。”

    徐财源列举的是金宇集团公司章程第53条之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的当日庭审内容显示,金宇集团一方在答辩中认为,解决本案争议的关键点在于“认清《公司法》规定股东提前10日提出临时提案的立法目的”。

    金宇集团的代理律师表示,《公司法》该条款的主要立法目的在于给予提案股东以外的的其他股东以充足的时间了解,思考提案的内容。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东大会是否可以延期、如何延期均无规定。同时,金宇集团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的延期也无禁止性规定。因此,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原则,金宇集团董事会有权延期召开股东大会,其行为并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和金宇集团的章程。

    徐财源则认为:“该条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股东的知情权,保证股东有效行使表决权,防止或者减少股东大会人为操纵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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