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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婧:严打内幕交易需挥“四记重拳”

2010-11-21 17:02:39

郭文婧

        16日,国办转发证监会等五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五部门坦言,当前打击内幕交易形势严峻。一些案件交易方式多样,查处难度大。随着股指期货的推出,内幕交易更具隐蔽性、复杂性。

        内幕交易是资本市场最大的敌人,各国都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立法打击,但各国的情况又不一样。我国的资本市场,内幕交易一直是比较严重的,甚至有人说我国的资本市场是一个  “政策市”“消息市”“内幕市”。要严厉打击资本市场的内幕交易,当前可以考虑“四重拳”。

        第一,应扩大内幕交易的认定范围。目前,我国对“内幕交易”是这样定义的:“指上市公司高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行政审批部门等知情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在公司并购、业绩增长等重大信息公布前,泄露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的行为”。这一定义有两个严重弊端:一是将“组织和相关利益人”排除在内幕交易主体之外,内幕交易的主体除了知情人员,集体组织、和知情人员有关联的相关人也都是可以进行的,因此应将内幕交易的主体范围扩大;二是对途径的认定不科学,获得内幕信息的渠道除了“工作之便”,还有私人关系、金钱购买、网络入侵等途径。

        第二,应坚持有罪推定的原则。内幕交易重在“内幕”,因而取证往往比较困难,要加大对股市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应该像美国一样,实行有罪推定、举证责任倒置。著名经济学家郎咸平曾经举了一个美国股市内幕交易的例子:这个例子的主人公是香港人,当时万利酒店要卖给万豪酒店,这个香港人跑到美国,在要公布这个信息的前一天上午,买了一亿多股万豪酒店的股票。消息一公布,他就赚了一千多万美元。可是,第二天,美国的警察就敲他的房门没收他的护照。什么原因?内幕交易。他马上找律师,没想到律师告诉他:“你要向美国证监会证明你在买这只股票的时候,不知道第二天下午要有好消息公布,证明不出来,那你就是有罪。”没办法,这个香港人除了把赚的钱全部还给了上市公司以外,还交了巨额罚款,然后被驱逐出境。

        第三,应加大内幕交易的处罚力度。面对资本的贪婪,必须用重典,这也是美国股市比较规范的秘密所在。美国1988年出台的《内幕交易及证券欺诈制裁法》引入了行政罚款制度,即无须考虑内幕交易者是否有“利润所得”,而一概予以罚款处罚,自然人的可处罚金额被提高至10万至100万美元,法人则可被处以高达250万美元的行政罚款;2002年通过的  《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更是进一步规定,任何人通过信息欺诈或价格操纵、内幕交易在证券市场获取利益,最多可监禁25年或处以罚款,同时还延长了对证券欺诈的追诉期,起诉时间可以延长至非法行为发现的两年内,或者非法行为实施后的5年内。而我国的法律处罚,就轻多了,对内幕交易者,仅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和美国是不能比的,更不用说刑罚处罚了。

        第四,必须有坚韧而执着的执法。美国证监会(SEC)在这方面有一个经典的案例,1994年,IBM公司的一位女秘书在为上司复印材料时,获悉公司即将收购莲花公司的内幕信息,回家后告诉其丈夫,然后其丈夫又告诉朋友,朋友又告诉朋友,一共有23人获此内幕信息后从事股票交易而获利。对此,SEC从1995年6月至1999年5月,历经4年通过层层传讯近千名证人,深挖到6层之外的内幕交易者,终于查清了这桩内幕交易案。结果23人全部被SEC以内幕交易罪起诉,除3人被判无罪外,其余19人都被判有罪,而且有3人被罚款罚得破产。相应来看,我国的内幕交易执法还缺少这种坚韧而执着的精神,很多内幕交易的查处实际上都只触及了皮毛,更多的内幕交易则没有进入中国证监会的执法视野。

        对资本市场来说,内幕交易是其最大的毒瘤。如果不能消除内幕交易,我国资本市场的价值投资理念就难以确立,资本市场就难以成为人民群众资产性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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