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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起诉金宇集团案开庭 状告09年股东大会违法

每日经济新闻 2010-08-24 08:13:06

  昨日(8月23日)上午9时20分,小股东徐财源与上市公司金宇集团(600201)(收盘价11.88元)的代理律师,面对面站在了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人民法院五楼十号法庭内。投资者徐财源诉金宇集团在今年5月28日召开的2009年股东大会违法一案,就在这里举行,徐财源提请法院依法撤销该股东大会作出的全部决议。

  庭审持续了约两个小时,尽管法院并未当庭宣判,但这已让徐财源感到一丝兴奋。“我不仅希望上市公司严格依法行事,也希望能唤醒作为上市公司,理应体现出的尊重小股东的态度和意愿。”庭审结束后,徐财源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徐财源:新增提案无效

  金宇集团2009年度股东大会原定于今年5月20日召开。但就在5月18日,金宇集团突然发布公告,称已将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调整至5月28日,同时在会议中增加《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提议增加周衡龙、郑卫忠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该两名董事候选人均来自持有金宇集团10.83%股权的第二大股东大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周同时任大象创投董事长。

  此时金宇集团董事长张翀宇正备受外界质疑。根据投资者徐财源获得的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文件、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文件等资料提及,张翀宇被授予“市长特别奖,奖金238万元,从上市的融资资金中列支”,这让张翀宇陷入了“违规挪用上市公司募资”的指责中。

  而金宇集团发布的这则延期召开股东大会、增加新提案的公告,在徐财源看来,同样不符合金宇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

  徐财源在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中称,根据金宇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增加临时提案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前10日提出,“也就是在5月10日就应该提出了。”徐财源说,同时公司章程也规定,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的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5月12日就应该发出补充通知了。”徐财源认为。

  “但根据金宇集团之前发布的公告,称在5月17日才收到大象创投方面提交的新增提案,此时距离原定5月20日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只剩3天时间。提案并不是在规定的股东大会前10天提出,因此该提案理应无效。”徐财源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法庭上双方辩论激烈

  在8月23日庭审中,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当日参与旁听的人数之多,出乎法院的预料,导致原先准备的九号法庭过于狭小,而不得不换到了十号法庭进行庭审。

  代表金宇集团出庭的代理律师向法院表示,金宇集团延期召开股东大会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答辩人章程的规定。金宇集团在答辩意见中称,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均未有禁止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由2010年5月20日,延期至5月28日,系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所决定,并已在原定召开日2010年5月20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0年5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发布公告,并说明了原因。因此,延期召开股东大会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金宇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

  答辩意见同时称,大象创投方面提交临时提案的时间为2010年5月17日,距股东大会实际召开日期2010年5月28日有11天的间隔,故该临时提案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金宇集团方面表示,根据公司的理解,此条款中所述的“股东大会召开”系指实际召开,而非指拟定召开。因此虽然大象创投提出临时提案的时间距股东大会拟定召开的日期不足10日,但因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日期已延期至2010年5月28日,提案时间距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日超过10日,所以大象创投提出的临时提案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金宇集团先把无效的提案提出来,再延期召开股东大会并获通过,提案的无效,已经决定了股东大会的违法。”徐财源在庭上认为。金宇集团方则认为,徐财源的意见涉嫌剥夺了大象创投作为股东的提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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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Cheng.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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