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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非寿险精算责任人薪酬不得与险企业绩挂钩

每日经济新闻 2010-07-24 09:03:11

  每经网7月23日北京电(每经记者 葛翠翠)

  保监会23日下发《关于加强非寿险精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对非寿险公司精算制度作出了规定,明确精算责任人的薪酬不得与保险公司当年的经营业绩挂钩。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指定一名精算责任人负责签署本公司精算报告;原则上保费收入10亿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设立独立精算部门,若公司不设独立精算部门,则精算岗位不得设置于承保、理赔和财务部门之下。

  关于保险公司指定精算责任人,《通知》指出应充分考虑公司业务规模、经营管理及风险防范等方面的需要,并以50亿元为界限作出了分别规定。

  对于上一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超过50亿元人民币或再保分出前准备金大于50亿元人民币的财产保险公司以及所有再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应符合以下5条标准:具备中国精算师(非寿险方向)资格或国外非寿险精算师资格,若为国外非寿险精算师,则参加的资格考试、职业道德教育应与中国精算师水平相当;从事非寿险精算工作5年以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无犯罪记录;三年内无执业不良记录。

  对于上一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小于50亿元人民币且再保分出前准备金小于50亿元人民币的财产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标准则相应放宽:具备中国准精算师(非寿险方向)或国外非寿险准精算师以上资格,若为国外非寿险精算师或准精算师,则参加的资格考试、职业道德教育应与中国相应层级精算师水平相当;从事非寿险精算工作3年以上;其它标准相同。

  对于法人机构精算责任人的薪酬,《通知》指出,精算责任人的薪酬不得与保险公司当年的经营业绩挂钩;精算责任人的薪酬与保险公司长期经营业绩或股票价格挂钩的,应在精算责任人核准申请材料中披露相关信息。

  机构精算责任人薪酬,应经过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批准。保险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应定期跟踪分析前期财务报告与偿付能力报告中准备金评估结果的合规性、充分性,建立以审慎评估准备金、强化风险管理为核心的精算管理和控制机制,并以此为基础建立精算责任人考核办法,客观评价精算责任人的职业技能和工作水平。

  《通知》还规定,经保监会核准的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不得兼任其它保险公司(包括寿险公司)的总精算师或精算责任人;保险公司的精算责任人不得由保险公司的总经理以及负责保险公司业务发展和市场营销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责编 方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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