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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英:武汉消协为何维护餐饮商家利益

2010-04-23 01:50:26

张海英

        备受各地消协和消费者诟病的“谢绝自带酒水”等餐饮业潜规则,可能在武汉“合法化”。21日,武汉市餐饮业协会、消协、个私协推出《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明确规定“餐饮企业有权接受或谢绝餐饮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

        武汉消协参与制定有损消费者权益的规定,让人难以理解。人们普遍的价值观念是,消协就是消费者的“娘家人”,为消费者撑腰说话,只要是为消费者利益考虑,哪怕说错了,消费者也会原谅。但武汉消协却完全颠覆了自己与消费者的关系,让人十分遗憾。

        早在2001年,中消协就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而一些酒店、宾馆的做法明显违背了这一精神。显然,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这样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而武汉消协参与制定这样的规定,不仅砸了自己的招牌,而且伤害了消费者感情。

        武汉这一规定,除了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而且规定问题食品赔偿额低于国家法定标准。前者规定不合理,后者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负责人辩解称,禁止自带酒水主要是为防范食品安全隐患;制定“2倍赔偿”主要参照了现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赔偿的规定。这样的辩解显然难以立足,消费者自带酒水自斟自饮,试问究竟影响了谁的饮食安全?

        在我看来,武汉消协参与制定的《武汉餐饮行业经营规范》,维护的不是消费者利益,而是餐饮商家的利益。“餐饮企业有权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有权对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是在为餐饮企业创造经济效益;问题食品赔偿额低于国家法定标准,这是明目张胆在减轻餐饮企业的赔偿责任和惩罚力度。

        我以为,武汉消协站在了消费者的对立面,为餐饮行业和企业利益说话,名义上还叫消协,实际上与餐饮业协会和个私协已没有什么区别了。

        2009年湖北省消委网站以帮企业屏蔽掉消费者在“3·15”网站投诉为由,要求企业成为会员进行敛财,企业缴纳每年8千元到2万元不等的会员费,“3·15”网站便可屏蔽与其有关的投诉信息,彻底根治企业心头之患。这一事件彻底改变了人们对于“消协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的看法。这些年很多向消协反映问题的投诉石沉大海,我以为同样与消协的角色异化有关。

        我以为,消协既然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如果角色异化,有关部门理应介入调查,一方面查一查有没有违反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另一方面,要调查是否被餐饮企业收买。而且,对武汉这样的霸王规定,中消协有必要再次站出来重复常识,以给武汉方面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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