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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湘源:创业板超募被“淡化”要掩耳盗铃?

2010-02-05 04:36:28

黄湘源

        近日有媒体报道,创业板的招股说明书不再披露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并且新增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同时,有关投资风险的内容也不再披露超募比例一项。据称,这是为了淡化超募比例的概念。

        好一个掩耳盗铃的“淡化”之计!

        创业板的大比例超募,因其凸显了高价发行的弊端,也给超募资金使用带来了监管的困难,而备受市场之关注。“淡化”就能让超募以及带来的问题烟消云散吗?不!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等事项作出决议。这里虽然没有提及募集资金的数额,但是,同时又规定: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而《证券法》第二十条则明确: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资金,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募集资金的数额及相关的用途的披露,是《证券法》修订的一个重要成果。现在予以淡化,不仅于情不合,于法无据,也是有悖《证券法》作此规定的初衷。

        不应否定,发行人拟募集资金的数量不仅会随着其实施募集的时间发生变化,而且也会随着其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时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但是,作为以募集资金为目的的发行上市行为,这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不仅不应成为招股说明书淡化募集资金计划披露的理由,而且,恰恰正是招股说明书所需要予以披露的风险之所在。如果按照现在的新做法,不仅募集资金数额可淡化,而且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也可以淡化,那么,投资者又何以考察和判断自己的投资对象的投资价值以及拟募集资金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呢?

        从维护股票发行和资金募集严肃性的角度来看,发行人对拟募集资金只能有多少需要就募集多少,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至于由于上市辅导期和申报核准时间原因,所导致的原拟计划跟不上实际变化的问题,也不应成为募集资金计划变滑稽的借口。在现行审核制还不能满足市场化要求的条件下,正确的做法不是募集资金信息披露规则削足适履去凑审核制,也不是企业募集资金计划只能墨守成规刻舟求剑,而是审核制在提高效率的同时,允许并帮助有变更募集资金实际需要的发行人在其招股说明书公开披露前就及时进行修正。无论如何,只要时间上还来得及,事先改正总比事后打补丁要好得多。

        其实,即使是为了防止企业“编造项目”,也不应当淡化募集资金数额以及资金用途的披露。企业之所以需要“编造项目”,并不是因为存在应付信息披露的需要,而是因为所募集资金发生了超出自己使用计划的超募。如果没有超募,何必“编造项目”?由此可见,防止“编造项目”的唯一选择,就是釜底抽薪,遏制超募。掩耳盗铃的淡化之计,所起的作用只不过是帮助超募企业暂时避开人们关注的视线。

        超募的被淡化,反映了对投资者知情权的漠视。如果它也是一个政策信号,则意味着人们所寄予厚望的新股发行机制的进一步改革,也有被淡化的可能性。在笔者看来,这也许是比超募资金管理动向的变化更值得大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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