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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要纳个税延税型养老险何去何从

2009-12-15 04:26:57

每经记者  宋怡青  发自北京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表示,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缴费部分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一家养老险公司的高管对记者表示,“这对年金市场是很有影响的。”《通知》规定个人所得税要由企业代缴,这样以来有些企业要比往常多缴几十万的税金。有业内人士担忧:“金融危机的发生已经拖累了企业年金市场,现在税收政策的改变,某些企业可能会减少年金的缴纳。”

        保险专家王蒙表示,《通知》的下发主要是为了调节收入分配,尤其对高福利的企业是一种限制。

        企业年金又称补充养老保险。按照国际惯例,企业年金是领取的时候缴税。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近日针对《通知》解释说,对企业年金在领取环节征收个税的国家,基本上都是多年实行综合税制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但是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分项税制,且对退休工资或退休金予以免税,不具备将企业年金递延至个人退休领取环节征税的基本条件。

        他表示,如果在年金领取环节征收个税,税务机关必须在企业建立年金后数十年随时监控年金运行,且保存数十年的个人信息,目前税务机关还不具备这方面的能力。

        目前中国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正由财政部牵头,保险监管部门和上海金融办等在沪紧锣密鼓地推进。“《通知》的下发不会影响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因为此次试点仅在上海,涉及金额较少。”一业内人士对记者说。但他也表示,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以后要大规模推行就比较困难了,因为《通知》涉及的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和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都不是一朝一夕能够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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