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以政府担保形式发放消费券
2009-10-20 02:41:19
每经记者 刘琳 发自北京
发放消费券作为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的重要手段,从今年年初开始就在各地广泛盛行起来,食品券、购物券、培训券、旅游券等等层出不穷。昨日,财政部发文,对各地政府发放的消费券给出规范意见,同时明确规定了4种情况不得发放消费券。
“买酱油的钱不能用来买醋”
财政部发文表示,本级政府预算中没有资金来源或支出安排的情况下,不得发放消费券;已经发放了的,要予以纠正。
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张德勇对此表示,财政部的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地方政府出现挪用资金来发放消费券的行为。“有些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中可能并没有额外的资金用来发放政府消费券。”张德勇说,“但是不能为了应景,用别的预算来发消费券。简单的说,就是买酱油的钱,不能用来买醋。”
杜绝出现政府担保
财政部还规定,政府担保发放有价支付凭证或优惠凭证的情况要予以杜绝。“一旦牵扯到政府担保,责任主体就很难明确。”张德勇说,“有些旅游消费券,其发放主体可能是企业,但如果背后通过各种方式由政府担保,那么这笔资金最后由谁承担,就会出现模糊地带。”
另外两种被财政部 “点名”禁止的发放情形还包括:以政府消费券抵顶或支付应发放职工工资或劳务报酬、以及发放未注明使用期限或用途的政府消费券。
消费券过期要作废
一个细节也被财政部特意强调。文件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发放政府消费券,应冠以本行政区政府名称,并注明其用途,同时要注明消费券的使用期限和起始日期。
“这不仅仅是期限和用途那么简单的问题。”张德勇说,“在地方上有可能会出现利用消费券倒买倒卖的现象。尤其是在明年消费券发放力度将比今年有所放缓的情况下,还有可能出现过期沿用的现象。注明了用途和期限的消费券,可以防止这些情况发生。”
同时,财政部还指出,地方政府消费券原则上应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政府发放。有条件或财政资金承受能力的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以及社区、街道等可发放粮油或食品兑换券。财政部特别强调,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地方政府消费券使用监督管理,禁止政府发放的消费券直接兑换现金,禁止在使用时找零或者替代现金找零,禁止倒买倒卖,禁止反复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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