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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多”合同框架基本明确基金自有资金能否参与尚存疑

2009-06-11 03:12:04

每经记者  别冶  发自北京

        市场分析人士指出,“一对多”专户业务合同形式整体上与公募基金及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差不多,只是在具体细化条款上有些不同。

        近日,记者经多方了解获悉,证监会已经小范围内向不到10家基金公司下发了一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

        对此,基金人士指出,合同指引框架基本可以由《意见稿》确定,合同指引有望尽快出台。但该《意见稿》并没有明确基金公司自有资金是否可以参与“一对多”专户理财业务,另外,在业绩提成上是否对基金管理人设有激励机制也并未详加说明。

合同框架基本明确

        “在正式指引未出来之前,《意见稿》的细节可能还会发生变动,但是合同指引的大概构架基本可以根据《意见稿》来确定。事实上,准备开展‘一对多’专户业务基金公司已经在根据《意见稿》做准备,合同指引一发下来,就可以立即到证监会报备了,不过,报备过程要有一定程序,如果进展速度快的话,‘一对多’专户业务很快就可以签合同了。”北京某基金公司专户投资部负责人告诉记者。另外,对于这份《意见稿》,该负责人表示认可。

        经记者了解,这份《意见稿》中费用收取、清盘条款以及以及专户产品的流动性都是值得关注的所在。

        根据《意见稿》,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项规定,“列明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得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60%。资产管理人可以与资产委托人约定,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的20%。”值得注意的是,相对于公募基金,在费用收取上,专户业务多了一项业绩报酬的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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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产管理计划的终止与财产清算,征求意见规定,终止情形中出现“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人数少于2人”即可  “清盘”,即委托人数仅剩1人时才可清盘。对此,银河证券分析师王群航认为,尽管合同形式基本上与公募基金基本相同,但相对于公募业务,“一对多”专户业务对于清盘下限的设置较低。

        另外,关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意见稿》还规定,“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和时间,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资产管理计划每年之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开放日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对此,信达证券分析师刘明军认为,尽管在合同形式上  “一对多”专户产品和券商理财产品很相似,但从流动性上来看,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的开放次数较多,流动性要更好些。

基金自有资金能否参与尚不明确

        “从《意见稿》来看,‘一对多’专户理财的合同形式基本上与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合同一致,只是在细化条款上略有不同。

        但值得注意的是,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的《意见稿》中并没有写明基金自有资金可否参与其中。另外,《意见稿》中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取业绩报酬,但并没有明确是否可以设立激励机制”,刘明军认为。

        刘明军指出,目前的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中,大概1/3的券商都可以利用自有资金自购产品,同时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合同中也可以设立激励机制。

        据了解,有些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管理人采用累计提取业绩报酬的方式,通过激励机制能使投资者与管理者得到某种程度的双赢。

        另外,对于基金公司能否利用自有资金参与专户业务投资的问题,不少基金公司相关人士也表示对此并没不明确。“合同指引没说可以,也没说不可以,我们也不知道,这是很难说的事情”,上述基金公司专户投资部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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