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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资金空转 银监会出贷后管理新规

2009-05-20 02:24:08

本报特约记者  李书毓  发自北京

        业内人士表示,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来规范银行对固定资产的贷后管理,是《暂行办法》的关键点所在。

        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流向会得到更加精细化的管理。昨日,银监会对其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据本报记者了解,正式文件最快下月中旬下发。

        《办法》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固定资产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同时要求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和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4月17日,本报曾报道过,银监会将出台贷款贷后管理的新规定性文件,其中就包括《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强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据了解,由于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业务操作流程的相关调整,《办法》出台后将会给银行业金融机构六个月的过渡期,主要是对现有的流程、管理系统进行改进和完善,以适应贷款支付管理以及全流程管理的需要。

        《办法》规定,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类,并提出具体操作要求。固定资产贷款中,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原则上要求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也就是说,一家企业找银行贷款购买生产用的大型设备,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商业银行直接将贷款打到设备生产商的账上。

        一位业内人士昨天对《每日经济新闻》表示,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来规范银行对固定资产的贷后管理,是《办法》的关键点所在。

        他进一步介绍,贷款给企业,尤其是大额的信贷,以前很多银行的做法比较粗放。一笔贷款批了以后,一两个亿一下就打到客户的账上,那客户在整个使用的过程中银行就完全没办法控制。尤其是现在很多大型集团客户都按照资金池的概念去管理集团的现金,所以很难分清楚哪些钱是银行贷款哪些钱是企业自有资金。

        《办法》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贷款也要执行本《办法》。

其他贷后监管办法正在起草

        此前,由于不合理的绩效考核导向,商业银行“重贷前、轻贷后”的现象普遍存在。

        一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人士就曾对本报记者坦承,银行放贷给企业后,“因为钱都是一样的,很难分清楚。所以对贷款资金流向也不容易监管。”而《办法》的出台则要求加强贷后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强调动态监测以及对贷款账户的管理。

        昨日,另一位资深银行业人士对本报记者指出,该办法的出台并不会对企业的贷款申请和使用产生影响。他表示,企业获得贷款的门槛并没有发生改变,不也改变授信条件、期限、利率等要求。在贷款使用方面,《办法》只是从贷款支付环节,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贷款用途的管理。

        “《办法》事实上是以客户为标尺确定了实施贷款支付管理的最低标准,由于大银行也有小客户,小银行也有大客户,因此目前的标准不会对不同规模的银行产生不同的影响。”上述资深人士称。

        另据了解,自2007年7月开始,银监会就开始对商业额银行贷款类业务的风险监管规则进行完善和调整,到2009年3月形成一系列关于贷款类业务风险监管的规章制度,《办法》就是其中之一。本报记者还了解到,除固定资产贷款外,目前银监会对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贷款都有类似的办法正在起草过程中,待成熟后出台。

银监会牵手科技部助力科技型中小企业

    更多的高科技企业有望得到银行施以的援手。近日,银监会和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和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的有关政策:鼓励和引导银行设立科技专家顾问委员会,提供科技专业咨询服务;在审贷委员会中吸收科技专家;建立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评估、授信尽职和考核奖惩制度,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积极开发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服务产品。

        同时,建立和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逐步设立专门的科技担保公司和再担保机构;推动各级科技部门、国家高新区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定期推荐科技贷款项目;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档案等。

        另外,银监会和科技部还会选择部分银行分支机构开展科技金融合作模式创新试点。在东、中、西部涉农科技型中小企业密集省份,开展支持涉农科技型中小企业试点工作。  本报特约记者  李书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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