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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地产拟6.3折回购债券今召持债人投票

2009-05-13 03:24:28

对中新地产而言,真正重要的可能是另一件发生在5月11日晚间的公告事宜。今天早上9时,中新地产的债权人将投票决定,是否要以6.3折的价格,让目前情况不佳的中新地产回购手中2011年才到期的总金额11亿港元的可换股债券。

每经记者  杨羚强  发自上海

        31亿资金被套珠海,传闻被银行逼债,1月10日曾遭廉署搜查,中新地产资金危机加重。今天召开持债人大会投票决定是否以63%的票面价格回购11.01亿可换股债券。

        一场来自香港廉政公署的廉政风暴,把正处于资金泥潭中的中新地产集团(00563.HK)再一次推上了风口浪尖。与此同时,中新集团还发布公告,在今天上午9点召开债券持有人大会,投票决定是否同意以63%的票面价格  (即1万港元本金支付6300港元)提前赎回一笔约11.01亿港元的可换股债券。

        目前还不知道上述两件事是否有关联。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中新集团的危机正在进一步加重。

中新地产拟提前回购债券

        而对中新地产而言,真正重要的可能是另一件发生在5月11日晚间的公告事宜。今天早上9时,中新地产的债权人将投票决定,是否要以6.3折的价格,让目前情况不佳的中新地产回购手中2011年才到期的总金额11亿港元的可换股债券。

        根据公告,只有当75%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到场,公司才能够完成对上述债券的收购。而以本金的120.01%回购债券的价格收购(即1万港元本金支付1.201万港元),目前以被降至以63%的票面价格(即1万港元本金支付6300港元)。

        公司给出的理由是需要有大量的资金保证公司运营业务及未来拓展,因此中新地产建议债券持有者以它规定的金额提前赎回债券,并同时提供一项新的权力,允许债券持有人在认沽权通知发出后,债券持有人可以在不迟于认沽权日20日前将其撤消。

中新地产的危机正在加重

        事实上,上述建议很可能只是中新地产的一厢情愿。后者曾于4月26日召开过债券持有人会议,以40%的票面价格收回上述债券。但是,最终会议因持有者人数未达法定的75%人而流产。因此有观点认为,这次中新地产也可能会遭遇同样的结局。

        近一阶段以来,中新地产一直在遭遇各种版本的资金危机。不得不违背了与成都中泰间的一项协议,使成都中泰手中30%的股权价格由原定的1.6亿元下调至1.2亿元,并且分三次付清股权转让款。北京的自由小镇项目,也一度被流传已经被低价转让,甚至已经解散了项目公司。另外中新地产耗资31亿元人民币取得的淇澳岛酒店项目,也因为规划问题而迟迟未能动工,导致31亿元的资金被套牢在珠海这座小岛上。

        《中国房地产报》甚至传出消息称,中新地产目前正面临建行、农行等商业银行的集体提前催债。

        虽然,中新地产投资者关系部相关人士否认了这一说法,表示中新地产目前并无遭遇建行等商业银行逼债。但业内分析人士却认为,类似的逼债消息,很有可能引发债主的挤兑,并直接导致中新地产被破产清算。

香港办事处曾遭香港廉署搜查

  5月11日晚间,中新地产集团发布公告称,在2008年的1月10日,香港廉政公署曾经持搜查令,在香港办事处的办公地点取走若干文件及资料。廉政公署正就涉嫌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的第九条的(1)、(2)、(3)款行为进行调查,并声称有理由相信中新地产集团香港办事处藏有本身为或包含涉嫌触犯行为的证据文件和资料。公告指出,中新地产集团目前已有一名前雇员被廉政公署逮捕。

雇员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香港《防止贿赂条例》第九条,主要针对代理人(雇员)的贪污交易,保障工商机构雇主免被滥用职权、假公济私的雇员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九条的(1)、(2)、(3)款规定的法律情形是,雇员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任何代理人提供任何利益,作为该代理人作出以下行为的诱因或报酬;任何雇员意图欺骗其雇主而使用如下所述的任何收据、帐目或其他文件。

违规拿地行为被同行举报?

而来自《财经》的报道则是,中新地产集团被香港廉政公署调查,起因于内地某房地产公司对中新地产集团违规拿地行为的举报。当时,被廉政公署调查的人员包括中新地产集团副总裁、合资格会计师及法定代表陈俊霖,以及公司秘书陈艳琴。

        上述两条遭遇廉政调查起因的说法看上去十分矛盾,前者可能说明中新地产集团的雇员损害了公司的利益,而后者则暗含中新前雇员通过违规拿地,给中新地产集团带来额外收益的意思。什么才是中新地产集团香港办事处遭遇廉政公署调查的真正原因呢?

        香港廉政公署以“不予评论”为由谢绝了每经记者对上述问题的采访。中新地产集团的投资者关系部门同样未能给出答案。只是说明上述2008年1月便发生的事件,选择在昨日披露,是因为公司法律顾问的建议。不过,直到昨日晚间8点截稿,中新地产集团的律师行齐伯礼律师行仍然未能对上述事件作出一个解释。每经记者  杨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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