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证监会首次刑事起诉误导性信息披露
2009-04-24 02:24:48
每经记者 李凌霞
香港证监会对黄河实业(00318,HK)行政总裁黄达扬展开刑事法律程序,指其披露或牵涉入披露黄河实业发出的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资料,而上述披露相当可能会诱使投资者进行黄河实业股份的交易,或维持或提高黄河实业的股价。这是港证监会首次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就这类罪行提出刑事检控。
黄达扬昨天在香港东区裁判法院出庭应讯,法院将案件押后至2009年5月29日再进行聆讯,以待律政司申请将案件移交区域法院审理。若申请获批准,案件将会由香港律政司按可循公诉程序审理个案的形式提出检控。
据了解,2007年5月15日,黄河实业向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出公告,同时刊发新闻稿,披露VongroupHoldingsLtd向荷兰银行出售9.9%的黄河实业股权。黄达扬全资拥有VongroupHoldingsLtd,并透过这家公司持有黄河实业72%的已发行股本。公告发布的第二天,黄河实业股价上升了31.25%。
然而,黄达扬涉嫌同时与荷兰银行签订了另外两份协议,而公众并不知道黄另行签订该两份协议。根据首份协议,荷兰银行有权在三年内以相同价格将上述股份售回VongroupHoldingsLtd;根据第二份协议,售卖股份所得将会存放于托管帐户内,直至荷兰银行向独立第三方出售股份或这项认沽期权协议到期为止。
证监会指出,黄河实业2007年5月15日的公告并没有提及另外两份协议,因此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披露。证监会指出,实际上,公告没有妥善披露整宗交易的资料,并相当可能已误导公众,使其以为荷兰银行决定购买黄河实业9.9%已发行股本而支持黄河实业,但实际上,有别于其他股东,荷兰银行无需为这项交易承担任何投资风险,对荷兰银行而言,这项交易可说是全无风险。
证监会进一步指出,黄达扬知道该公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因为黄知道该公告没有披露另外两份协议,而该公告相当可能会诱使投资者购买黄河实业的股份,或相当可能会维持或提高黄河实业股份的市价。
根据香港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98条,虚假或误导性披露罪最高可被判处罚款1000万元及监禁十年。
由于上述案件正进行法律程序,所以香港证监会并无其他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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