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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争议:广发8%股权争夺战梅雁紧咬吉富三大痛处

2009-04-11 02:40:34

同是超过5%的广发证券股权转让,为什么一笔得到了证监会的批复,而另一笔却没有呢?

每经记者 卢肖红 发自深圳 2008年 年 中 ,*ST梅 雁(600868,收盘价3.14元)发布公告,表示要追讨2004年转让给深圳吉富的1.68亿股,占广发证券总股本8.4%的股权。当时市场传言*ST梅雁因无法扭亏,欲夺回广发股权以“灭火”。不过随后*ST梅雁通过出售广西红花水电站等资产,顺利实现了盈利。尽管如此,广发证券这块优质资产依旧是块“肥肉”,即使短期内无法获得广发上市带来的收益,但每年的分红也让其“垂涎三尺”。资料显示,广发证券日前公布了2008年分红方案,作为广发证券股东之一的华茂股份(000850,收盘价7.18元)获得了约2375万元的分红。因此如*ST梅雁胜诉,至少将带来八千多万元的分红,几乎占*ST梅雁去年净利的40%。 但广发证券员工发起的深圳吉富与*ST梅雁的8.4%的股权之争,自去年9月开庭至今,两次闭门审理仍未判决。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表示:“这案子标的、影响比较大,法院也不好判,就拖着呗。”那是什么让该案久拖不决呢?据知情人士透露,*ST梅雁紧咬着深圳吉富的三大痛处让其“动弹不得”。 【争议一】 深圳吉富究竟何时成立    “深圳吉富还欠梅雁1000万元转让款未付。”庭内传出的原告代理律师的观点让人震惊。为何2004年转让的股权至今仍有1000万元未付呢? 记者致电*ST梅雁代理律师李雄,他就1000万元转让款的问题表达了个人观点,“广发证券工会2004年9月1日所谓代付的1000万元股权转让款只是一次因股权受让主体不存在而未能最终实施的无效股权交易。” 据李雄介绍,深圳吉富委托广发证券工会代付*ST梅雁1000万元转让款时它还没成立。“没有成立就没有行为能力,如何委托?”对于*ST梅雁从广发证券工会获得的1000万元转让定金,李雄表示:“梅雁公告的这笔钱归算为吉富股权转让款的错误只能算是财务人员缺乏基本法律知识所犯的错误,那笔款项最多只能算是一次无效股权转让的不当得利。” 有人士介绍,2004年9月1日,广发证券工会受深圳吉富委托,支付*ST梅雁1000万元转让定金。 不过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深圳吉富方面已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表示深圳吉富于2004年8月19日已获得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以发起方式设立深圳吉富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认为公司8月19日起已具有委托广发证券工会代付的能力。同时,广发证券工会也作证表示,受深圳吉富委托,于2004年9月1日支付1000万元给*ST梅雁。 据悉,2004年9月13日,深圳吉富与*ST梅雁签订8.4%的广发证券股权的转让合同,转让价格为每股1.2元,合计约2.02亿元。同年12月26日,深圳吉富与*ST梅雁再次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双方约定,若深圳吉富的持股资格审批等问题造成股权无法完成过户,深圳吉富可将该股权转让给第三方,*ST梅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那深圳吉富到底是何时成立的呢?记者查阅深圳吉富相关工商登记资料,深圳吉富成立于2004年9月7日,由董正青、王志伟等2126名广发证券员工发起,公司总股本为2.48亿股,注册资本为2.48亿元。而深圳吉富当年是为了抵制中信证券的要约收购几乎一夜成立的。 对于深圳吉富2004年8月19日获得成立批复一事,李雄认为:“那只是个准生证,吉富作为一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只能在深圳市工商局向其核发营业执照的2004年9月7日起算,该日期前的委托无效。” 深圳吉富在“出生”前委托广发证券工会代付1000万,这一痛处让*ST梅雁紧咬不放。李雄表示:“就算梅雁和深圳吉富签订的合同有效,根据协议的内容,20天内没有付清转让款,梅雁有权解除合同。” 【争议二】 接盘的第三方是否是代持   今年1月6日,*ST梅雁追讨广发证券股权案二度不公开审理。据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向受让深圳吉富12.55%广发股权的广州高金技术产业集团等四家第三方公司发出传票,不过在庭审中并无任何一家受让方出庭。于是四家受让方代持一说不胫而走。 *ST梅雁高管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四家第三方其实就是代持,跟他们没有关系所以就不来了。”该高管告诉记者,深圳吉富依然取得2007年广发证券的股权分红,并表示这是证券圈里公开的秘密。资料显示,2006年6月20日,深圳吉富分别与广州高金技术产业集团等四家第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受让价格为2元/股。2006年6月27日,深圳吉富向广东监管局请示以2元/股的价格将持有的12.55%的广发证券股权分别转让给广州高金技术产业集团等四家第三方。 广发证券在此前对媒体的书面回复中强调,根据协议,深圳吉富有权将受让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ST梅雁有义务配合,并表示在2006年8月已经完成股权过户手续。 据知情人士透露,目前*ST梅雁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相关取证,包括深圳吉富与四家第三方股权转让款项的银行转账情况及2004年~2008年广发证券在深圳吉富与四家第三方支付股东利润分红情况,不过目前*ST梅雁尚未获得法院的相关回复。 【争议三】 股权转让是否获得证监会批准    深圳吉富与*ST梅雁的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证监会审批?这是*ST梅雁与深圳吉富第三个激辩所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ST梅雁代理人认为,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深圳吉富从*ST梅雁受让的8.4%广发证券股份,必须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否则将构成违法。 “深圳吉富与*ST梅雁的股权转让达到8.4%,超过5%,应该通过证监会批准。为什么另一笔股权转让有证监会的批复,这一笔却没有呢?”对于证券公司超过5%的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证监会审批,李雄表达了上述观点。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2008年4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证监许可〔2008〕586号《关于核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批复内容显示,核准中山公用科技公司受让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持有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2.85亿股股权;核准中山公用科技公司持有广发证券5%以上股权的股东资格。 同是超过5%的广发证券股权转让,为什么一笔得到了证监会的批复,而另一笔却没有呢?在庭审时,*ST梅雁对此提出了异议,而深圳吉富代理人则认为,公司曾到广东省监管局报备,广东省监管局让其整改即证明其已具备相关的资格。 记者从权威渠道获得的资料显示,2006年3月1日,广东监管局向广发证券下发了《关于要求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有关问题掀起整改的通知》,其中提及“你公司存在公司股权变更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缺失证监会批复似乎让深圳吉富哑巴吃黄连,广东证监局的整改批文更让其有理说不清。 此前,广发证券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仅表示该股权转让合法合规,“当年的股权转让已经于2004年10月在工商管理局办理了过户手续,不存在没有过户的问题。” 媒体转载、摘编本报所刊作品时,请注明来源于《每日经济新闻》及作者姓名。 每经订报电话 北京:010-65072776 上海:021-61213899 深圳:0755-33203568 成都:028-86516389 028-8674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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