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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文:经纪人须“凭证上岗”

2009-03-17 02:09:44

每经记者 曾子建

    昨晚,证监会发布《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自2009年4月13日起施行。规定要求今后证券经纪人必须凭证上岗。

经纪人先培训再上岗

    而根据证监会发布的 《规定》,证券经纪人必须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

    证券公司应当在为证券经纪人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后,按照协会的规定打印证券经纪人证书,并加盖公司公章,颁发给证券经纪人。证券经纪人证书由协会统一印制、编号。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后,证券经纪人方可执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其与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在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严禁打广告和承诺收益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规定,今后有九大行为禁止经纪人发生。主要包括,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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