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 2009-02-02 00:00:00
新华网杭州2月2日电 2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原区委书记周学锋受贿、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周学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杭州市中院认为:周学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0余万元和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特别巨大,已分别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鉴于案发后已追回绝大部分赃款、赃物,且部分赃款在案发前已退还;周学锋归案后主动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实,对受贿罪可从轻处罚;周学锋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没有造成国家利益的损失,故对挪用公款罪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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