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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斯太或被强制退市 此前未披露德隆系“大佬”唐万新为实控人等事项

每日经济新闻 2021-04-01 19:46:09

◎*ST斯太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几年,公司存在“2014~2016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实际控制人披露不实”的情况

每经记者 孙嘉夏    实习生 程雅    每经编辑 文多    

3月31日晚间,*ST斯太(000760,SZ,为方便理解以下统称为斯太尔)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德隆系“大佬”唐万新、张业光、唐万川于2013年底至2017年底为斯太尔实际控制人。

并且,2014年~2016年,斯太尔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由此,因公司存在连续四年净利润为负,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斯太尔可能被实施强制退市。

唐万新被认定为实控人之一

斯太尔2014年~2016年年报披露,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达钢构)为控股股东,冯文杰为实际控制人。

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自2013年底至2017年底,唐万新、张业光、唐万川通过主导当时斯太尔非公开发行、与投资人约定收益分成等方式,取得了经营管理权,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行为,是斯太尔的实际控制人。

此事此前还遭到相关方面的否认。

在2020年底举行的听证会上,唐万新、唐万川及其代理人称:唐万新在斯太尔是资深顾问和资深中介人角色,未主导斯太尔非公开发行,也未有任何实际收益;第二,唐万新无法影响董事会决策,未实际支配过上市公司任何决策程序。唐万新仅推荐了刘晓疆到英达钢构,斯大尔董事会成员中仅认识刘晓疆、吴晓白,无法影响董事会和上市公司决策程序。江苏斯太尔EM11柴油发动机和三款非道路柴油发动机的专有技术许可交易前期不知情,后续基于资深顾问身份帮助公司解决;第三,唐万新及其控制的公司未与英达钢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签署过代持协议,不控制英达钢构。唐万新控制的公司借款3.578亿元给英达钢构和其他关联公司用于业绩补偿,非实际承担英达钢构的业绩补偿款;第四,唐万川从未参与过斯太尔的任何事项,更未实际控制斯太尔。

不过,证监会的调查情况显示:首先,根据唐万新与其工作团队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唐万新、唐万川、张业光作为其团队的核心成员,分工协作、利益共享。其中唐万新负责战略运营、业务管理、项目报批、人员选用,负责找项目和上市公司,确定上市公司和项目后推荐团队负责上市公司经营管理。

其次,斯太尔2013年非公开发行由唐万新、唐万川、张业光主导,并实际承担业绩补偿,相关非公开发行的对象系经唐万新、唐万川、张业光等人和投资人谈判确定。部分参与2013年斯太尔定向增发的机构和唐万新团队约定项目收益(定向增发股份减持后扣除利息后的收益)五五分成。英达钢构对斯太尔作出的业绩承诺最终由唐万新团队承担。2015年至2017年,唐万新团队通过英达钢构已向斯太尔实际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的业绩补偿款。

最后,唐万新、唐万川、张业光能实际支配公司的行为。唐万新派出的刘晓疆、吴晓白管理团队具体负责斯太尔的经营管理。唐万新主要负责斯太尔的三年规划和核心竞争力,斯太尔管理团队将经营方案报给唐万新同意后,再按程序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以保证按照唐万新的战略意图实现该项目预期盈利和增长。2015年6月,斯太尔通过变更政府奖励款受益人的方式,将武进高新区管委会应付常州斯太尔8050万元政府奖励款支付给唐万新团队控制的常州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016年至2018年,在与江苏中关村洽谈斯太尔2亿元政府奖励款及后续处理中,张业光、唐万新、唐万川等人直接参与谈判、签订回购协议、提供履约担保,实际支付回购款3000万元。

综合以上事实,足以认定唐万新、唐万川、张业光于2013年底至2017年底为斯太尔实际控制人

因此,证监会对斯太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罚款;对唐万新、张业光、唐万川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或被强制退市

此外,斯太尔还存在2014~2016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虚假记载的情况。

斯太尔对外披露2014年度营业收入74073.20万元,利润总额2249.98万元,净利润984.69万元。但经查,斯太尔通过虚构技术许可业务,将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拨付的1亿元用于斯太尔柴油发动机项目的专项扶持资金,以子公司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EMI1柴油发动机专有技术许可收入入账,并在扣除税金后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据此虚增2014年度营业收入9433.9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9433.96万元,虚增净利润7075.47万元,并导致斯太尔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2015年年报中,斯太尔通过变更政府奖励款受益人的方式,将武进高新区管委会应付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的8050万元政府奖励款实际支付给其他公司,造成虚减营业外收入8050万元,虚减利润总额8050万元。

在前两次造假之后,2016的年,斯太尔更是“加大”动作。通过虚构技术许可业务,将其从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预收的2亿元政府奖励资金,包装成子公司江苏斯太尔的三款非道路柴油发动机技术许可收入,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1.89亿元,虚增净利润1.41亿元,并导致其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因此,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斯太尔2014~2016年连续三年净利润实际为负,2017年~2019年年报披露的连续三年净利润也均为负。因公司存在连续四年净利润为负,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斯太尔表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事实,公司已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深交所上市委员就是否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初步审核意见和最终审核意见,由于公司股票已被暂停上市,深交所决定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不再对公司股票实施相应退市风险警示,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股票做出暂停上市决定,公司股票在被终止上市前不再进行交易,公司收到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将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时间30天。深交所决定不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公司在收到深交所相关决定后及时披露。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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