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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奇闻!财务总监辞职后敲诈董事长,得手269万后仍不满足,继续索要3000万,法院一审这样判…

每日经济新闻 2021-03-06 22:21:54

每经编辑 王晓波

时针拨回到2018年底,A股上市公司西藏旅游(600749.SH)当时因连续亏损正面临退市风险,就在公司积极进行资本运作的紧要关头,却遭遇趁火打劫,该公司已离职的财务总监魏某林多次敲诈勒索公司董事长,在拿到269万元之后,仍不满足,继续开口索要3000万,最终董事长选择了报警。这位财务总监沦为“阶下囚”,不仅要退回269万,还获刑11年。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就曝光了这起敲诈勒索案的诸多细节。

得手269万后,仍要求继续支付3000万

据裁判文书网公布,2017年6月,被告人魏某林到西藏旅游公司担任财务总监,同年12月离职时与公司结算了劳动报酬并办理了离职手续。

2018年下半年,魏某林向国家证监、税务部门举报西藏旅游公司存在转移上市公司资产、偷税漏税等问题,并打电话给西藏旅游公司董事会秘书郝某。

2019年3月至8月期间,魏某林以手中掌握西藏旅游公司关于税务、资产方面违法行为的材料为筹码,以不付款就继续举报、扩大影响为由向相关人员敲诈钱款。西藏旅游公司董事欧某(系魏某林任职期间的公司董事长)因担心公司被举报后资本运作暂停、股价下跌,被迫同意向魏某林支付“保密费”500万元,并于2019年8月8日转账人民币269万元至魏某林银行账户。

2020年7月12日至7月14日,欧某在江苏淮安清江浦区出差期间,被告人魏某林通过微信联系欧某,要求支付剩余款项,欧某要求其撤销以往的举报并发出澄清声明,才能继续支付剩余款项,被告人魏某林回复称如达到上述要求则需要支付人民币3000万元,否则将继续举报西藏旅游以及欧某在江苏新成立的公司,欧某遂向警方报案致案发。

感觉被欺骗,财务总监离职后举报

据魏某林到案后供述,2017年6月,其到西藏旅游公司担任财务总监,时任公司董事长欧某口头承诺其年薪税后60万元,此外还有股权激励和绩效奖金,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股权激励没有明确说具体发放条件和标准,绩效奖金口头承诺如果发现内部贪腐行为,按照涉案金额的20%给予奖励。2017年12月31日,其因身体原因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从公司总计领取30万元左右的薪酬。

2018年4月,魏某林发现西藏旅游股权发生变更,欧某不再担任董事长,也不再是控股股东,遂认为欧某曾承诺给予股权激励是在欺骗。

2018年下半年,魏某林以任职期间发现的欧某做董事长期间虚增资产、返利套取现金,转移上市公司资产,偷税漏税等情况向证监和税务部门举报,也打电话将这些情况告知西藏旅游公司新任董事会秘书郝某。随后,郝某跟公司现任财务总监罗某一起,将此事汇报给董事长赵某。

不过,2019年1月21日,西藏旅游公司收到了西藏证监局给公司发的邮件,要求公司开展自查,并于2019年3月15日前回复。“要求核查的内容与之前上述电话中所说的内容差不多,魏某林也承认是他举报的。”赵某称。随后,该公司按照要求逐条进行了核实回复,后来也收到了证监部门的回复,确认公司没有任何问题。

彼时公司正面临退市风险

资料显示,当时西藏旅游公司因连续两年亏损,被戴星ST了。2018年5月2日,“西藏旅游”变更为“*ST藏旅”;根据规则,如果第三年再亏损将被退市。

为了摆脱退市的阴影,2018年6月,公司股权变更:新奥公司通过定增、股权收购方式变为西藏旅游公司第一大股东,由赵某担任董事长、胡某担任总裁,国风集团成为西藏旅游公司第二大股东,欧某西藏旅游公司董事。新奥公司接手西藏旅游后,开始采取一系列资本运作让西藏旅游公司摆脱亏损。

西藏旅游因对方的举报产生了恐慌,因为现任董事长不能判断举报内容是否属实,怕公司受到影响产生较大损失。

赵某表示,其当时刚接手西藏旅游公司,对魏某林所说的实际情况不了解,也不敢完全信任欧某。其担心举报会使公司的下一步资本运作暂停,影响公司“摘帽摘星”,就又找到欧某,希望他正面面对,不能让魏某林一直举报影响公司,欧某同意了。经过几次商谈,欧某觉得魏某林没完没了,于是报案。

而2018年初起,西藏旅游的股价已经轮番下挫,在2020年7月13日董事长报警前,已暴跌近60%。

法院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11年,退赔269万

警方介入调查后,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魏某林于2020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转逮捕。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6日,向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魏某林犯敲诈勒索罪。

不过,魏某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予认可。

他认为,举报西藏旅游公司的事项均属实,其收取的款项是西藏旅游公司主动联系其解决其正当工资待遇,不存在敲诈勒索的事实。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没有使欧某产生内心恐惧而交付财物的事实,双方签订保密协议约定报酬500万元及此后魏某林要求对方支付剩余职业生涯“买断金”2500万元,均是魏某林合法索要报酬,不是犯罪行为。

经过审判,法院认为,魏某林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主观故意,同时认为其具有敲诈勒索的客观行为。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

第一、魏某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第二、责令被告人魏某林向被害人欧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69万元。

据了解,此次为一审。如果不服判决,双方还可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红星新闻、中国基金报、裁判文书网等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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