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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拓宽券商融资渠道 允许公开发行次级债

每日经济新闻 2020-05-29 19:11:00

此次《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允许证券公司公开发行次级债券。二是为证券公司发行减记债等其他债券品种预留空间。三是统一法规适用。将规定中机构投资者定义统一至《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将次级债券销售相关要求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四是增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作为上位法依据。

每经记者 王晗    每经编辑 兰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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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摄图网

为落实新《证券法》有关要求,支持证券公司充实资本,增强风险抵御能力,5月29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新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修订内容主要在几大方面:

(一) 优化次级债发行方式,允许券商公开发行。

(二) 支持证券公司发行减记债、应急可转债及其他创新类债券品种。

(三) 统一法规适用。将规定中机构投资者定义统一至《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将次级债券销售相关要求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进行调整。

(四)增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作为上位法依据。

所谓证券公司次级债,是指证券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次级债务(以下简称次级债务),以及证券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有价证券(以下简称次级债券)。次级债务、次级债券为证券公司同一清偿顺序的债务。

次级债又分为长期次级债和短期次级债。前者是指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 1 年)的次级债,后者是证券公司为满足正常流动性资金需要,借入或发行期限在个月以上(含 3 个月)、1 年以下(含 1 年)的次级债。

其中长期次级债可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到期期限在3、2、1年以上的,原则上分别按 100%、70%、50%的比例计入净资本。短期次级债不计入净资本。

《管理规定》对发行次级债所要扣除的风险资本准备也作出要求,证券公司为满足承销股票、债券业务的流动性资金需要而借入或发行的短期次级债,可按照以下标准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一)在承销期内,按债务资金与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的孰低值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二)承销结束,发生包销情形的,按照债务资金与因包销形成的自营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的孰低值扣减风险资本准备。承销结束,未发生包销情况的,借入或发行的短期次级债不得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另外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数额应符合以下规定:

1、长期次级债计入净资本的数额不得超过净资本(不含长期次级债累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的 50%;

2、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不触及预警标准。

证券公司提前偿还长期次级债务后1年之内再次借入新的长期次级债务的,新借入的次级债务应先按照提前偿还的长期次级债务剩余到期期限对应的比例计入净资本;在提前偿还的次级债务合同期限届满后,再按规定比例计入净资本。新借入的长期次级债务数额超出提前偿还的长期次级债务数额的,超出部分的次级债务可按规定比例计入净资本。

证券公司向其他证券公司借入长期次级债务或发行长期次级债券的,作为债权人的证券公司在计算自身净资本时应将借出或融出资金全额扣除。另外,证券公司不得向其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

证券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前偿还兑付次级债,具体情形包括:

(一)证券公司偿还或兑付全部或部分次级债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且未触及预警指标,净资本数额不低于借入或发行长期次级债时的净资本数额(包括长期次级债计入净资本的数额);

(二)债权人将次级债权转为股权,且次级债权转为股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批准;

对于此次修改《管理规定》的背景,证监会表示,自2010年证券公司次级债相关规定实施以来,次级债在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支持证券公司补充资本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三年,证券公司共发行次级债 4563 亿元,占证券公司公司债发行总规模的34%,次级债已成为证券公司重要的流动性和资本补充工具。但目前仅限于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且发行减记债等其他品种也缺乏明确依据,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管理规定》,适应市场多样化需求,更好支持行业发展。

对此,某券商人士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评价道,“这主要是为了让证券公司更好的补充资本金。”

另一家券商公司人士告诉记者, “《管理规定》其实就是帮助证券公司更好地进行资本补充,公开发行的利率可能会更低一点,鼓励减记债、应急可转债都是拓展证券公司融资空间、鼓励券商做大做强的手段,这和中央相关精神其实是一脉相承的,就是做大做强头部券商。《管理规定》有助于券商加杠杆,因为有些券商风险覆盖度都是按照净资本标准来的,目前我们国家券商杠杆率还是比较低的,有加杠杆的空间和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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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新《证券法》有关要求,支持证券公司充实资本,增强风险抵御能力,5月29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新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修订内容主要在几大方面: (一)优化次级债发行方式,允许券商公开发行。 (二)支持证券公司发行减记债、应急可转债及其他创新类债券品种。 (三)统一法规适用。将规定中机构投资者定义统一至《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将次级债券销售相关要求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进行调整。 (四)增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作为上位法依据。 所谓证券公司次级债,是指证券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次级债务(以下简称次级债务),以及证券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有价证券(以下简称次级债券)。次级债务、次级债券为证券公司同一清偿顺序的债务。 次级债又分为长期次级债和短期次级债。前者是指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次级债,后者是证券公司为满足正常流动性资金需要,借入或发行期限在个月以上(含3个月)、1年以下(含1年)的次级债。 其中长期次级债可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到期期限在3、2、1年以上的,原则上分别按100%、70%、50%的比例计入净资本。短期次级债不计入净资本。 《管理规定》对发行次级债所要扣除的风险资本准备也作出要求,证券公司为满足承销股票、债券业务的流动性资金需要而借入或发行的短期次级债,可按照以下标准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一)在承销期内,按债务资金与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的孰低值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二)承销结束,发生包销情形的,按照债务资金与因包销形成的自营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的孰低值扣减风险资本准备。承销结束,未发生包销情况的,借入或发行的短期次级债不得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另外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数额应符合以下规定: 1、长期次级债计入净资本的数额不得超过净资本(不含长期次级债累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的50%; 2、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不触及预警标准。 证券公司提前偿还长期次级债务后1年之内再次借入新的长期次级债务的,新借入的次级债务应先按照提前偿还的长期次级债务剩余到期期限对应的比例计入净资本;在提前偿还的次级债务合同期限届满后,再按规定比例计入净资本。新借入的长期次级债务数额超出提前偿还的长期次级债务数额的,超出部分的次级债务可按规定比例计入净资本。 证券公司向其他证券公司借入长期次级债务或发行长期次级债券的,作为债权人的证券公司在计算自身净资本时应将借出或融出资金全额扣除。另外,证券公司不得向其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 证券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前偿还兑付次级债,具体情形包括: (一)证券公司偿还或兑付全部或部分次级债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且未触及预警指标,净资本数额不低于借入或发行长期次级债时的净资本数额(包括长期次级债计入净资本的数额); (二)债权人将次级债权转为股权,且次级债权转为股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批准; 对于此次修改《管理规定》的背景,证监会表示,自2010年证券公司次级债相关规定实施以来,次级债在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支持证券公司补充资本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三年,证券公司共发行次级债4563亿元,占证券公司公司债发行总规模的34%,次级债已成为证券公司重要的流动性和资本补充工具。但目前仅限于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且发行减记债等其他品种也缺乏明确依据,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管理规定》,适应市场多样化需求,更好支持行业发展。 对此,某券商人士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评价道,“这主要是为了让证券公司更好的补充资本金。” 另一家券商公司人士告诉记者,“《管理规定》其实就是帮助证券公司更好地进行资本补充,公开发行的利率可能会更低一点,鼓励减记债、应急可转债都是拓展证券公司融资空间、鼓励券商做大做强的手段,这和中央相关精神其实是一脉相承的,就是做大做强头部券商。《管理规定》有助于券商加杠杆,因为有些券商风险覆盖度都是按照净资本标准来的,目前我们国家券商杠杆率还是比较低的,有加杠杆的空间和余地。”
证券公司 次级债 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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