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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招!上交所出台科创板"28条"!认定欺诈发行5个工作日内启动购回,从严规范发行与信披文件

券商中国 2019-08-05 12:19:28

记者获悉,为提高科创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质量及信息披露水平,结合审核中发现的带有一定普遍性的突出问题,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近日就科创板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制作及问询回复相关注意事项向券商下发通知。

通知涉及重大事项提示、风险因素、发行人基本情况(核心技术人员认定)、业务与技术、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投资者保护(欺诈发行股份购回承诺)、相关专项文件和其他事项等八大方面,共28项要求。

其中,在投资者保护一项,首次提出当公司被认定欺诈发行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作出承诺;存在老股配售的,实施配售的股东还应当承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不过,多家券商投行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这条通知的落地实施存在难点。“此前也规定了招股书上要明确回购条款,但从主板经验来看,实控人和企业账上没有那么多资金回购股份,最后多是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得以解决。而保荐机构如何督促发行人购回?如何保障购回?都存在难点。”有大型券商资深投行人士表示。

欺诈发行5个工作日启动股份购回

在科创板审核系统正式启动前,证监会曾在今年3月1日发布了《科创板招股说明书准则》,明确招股书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此后,上交所发布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两期审核问答,并多次公开发布审核问询和回复情况,针对审核问询中的信息披露普遍问题进行归纳和说明。

多家券商投行人士分析指出,此次通知是对信息披露要求的一个细化,主要都是细节落实。强化了科创板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督导券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中有一项涉及投资者保护,提到欺诈发行股份购回承诺,并且是首次提出在欺诈发行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通知显示,“请保荐机构督促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明确就公司被认定欺诈发行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作出承诺;存在老股配售的,实施配售的股东还应当承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此前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发行人存在本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责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间’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也就是说,此次通知第一次明确了时间限制。

但不少投行人士认为,这项要求操作起来有难度。“实控人哪里有那么多钱?企业账上没那么多钱回购。目前主板出现的欺诈发行案例,最终多是保荐机构先行赔付解决,也有企业大股东出资赔偿,回购操作起来太难了。”北方一家大型券商投行人士表示。

比如,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由平安证券出资三亿元人民币设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欣泰电器无法履行《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决定由发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出资5.5亿设立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兴业证券最终赔付2.5亿。

海联讯的4名股东出资2亿元设立“海联讯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投保基金公司接受委托担任海联讯专项补偿基金管理人。这是中国资本市场首例大股东主动出资补偿投资者的基金。

风险因素不得提“竞争优势”

通知主要还是对信息披露的要求进行再细化,还体现在“重大事项提示”、“风险因素”、“发行人基本情况”、“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业务与技术”、“相关专项文件”和“其他事项”等方面。

重大事项提示要求发行人在“重大事项提示”中以简要语言列示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重大风险因素,不得简单重复或索引招股说明书其他章节内容。

风险因素中要求发行人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作风险提示,提高风险因素披露的针对性和相关性,尽量对风险因素作定量分析,对导致风险的变动性因素作敏感性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有针对性地做出定性描述。

其中,特别指出,风险因素中不得包含风险对策、发行人竞争优势及类似表述。

强调“科技含量”

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相关专项文件和其他事项涉及的要求较多,其中也强调了企业在信息披露时要注意科技含量,让投资者“看得懂”。比如:

发行人基本情况中要求,发行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6问,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及相关人员对企业生产经营发挥的实际作用,确定核心技术人员的范围,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认定情况和认定依据。原则上,核心技术人员通常包括公司技术负责人、研发负责人、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主要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技术标准的起草者等。

此外,要求发行人披露业务与技术时,结合公司收入构成、客户及供应商、市场地位等,使用浅白易懂的语言,客观准确、实事求是地描述发行人的经营模式及盈利模式,不得使用市场推广的宣传用语或夸大其词的描述,避免使用艰深晦涩、生僻难懂的专业术语。

披露核心技术时,请披露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来源。

披露知识产权时,请披露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是否共有、是否受让取得等。披露重大获奖、承担重大科研专项、参与标准制定情况的,请披露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发行人或相关人员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排名情况等。

披露核心技术或市场地位使用“领先”、“先进”等定性描述的,请提供客观依据。

选择可比公司时,如果主营业务、产品、经营规模等与发行人差异较大,请说明选择理由。

通知还对相关中介机构归位尽责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比如,保荐人要在企业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专项意见中,说明对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尽调过程、核査方法和取得的证据,不得简单重复此前文件已披露的内容,不得使用市场推广的宣传用语和夸大其词的表述。


财务信息应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一项,共有8条要求。包括,发行人在披露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时,应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分析重要或者同比发生重大变动的报表科目、财务指标。

选择同行业公司或业务对比分析时,应注意所选公司或业务的可比性。

请根据《科创板招股说明书准则》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披露与财务会计信息相关的重大事项或重要性水平的判断标准及关键审计事项。

合并报表与母公司财务报表存在显著差异的,应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请根据《科创板招股说明书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披露在资产、收入或利润规模等方面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下属企业的相关信息。

发行人获得政府补助的,应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判断政府补助是否应列入非经常性损益。若政府补助文件明确了补助发放标准是按照定额或定量指标计算,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列入经常性损益。

发行人披露下一报告期业绩预告信息的,若主要会计报表项目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或上年同期相比发生较大变化的,应详细披露变化情况、变化原因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影响。

发行人提交申报材料后对会计处理事项进行调整的,应当根据《科创板招股说明书准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明确披露调整事项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以及认定的依据和理由。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当提交说明,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的依据和理由及相关会计处理调整事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发表明确意见。

文章封面及内文图片来自:视觉中国

责编 胡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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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获悉,为提高科创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质量及信息披露水平,结合审核中发现的带有一定普遍性的突出问题,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近日就科创板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制作及问询回复相关注意事项向券商下发通知。 通知涉及重大事项提示、风险因素、发行人基本情况(核心技术人员认定)、业务与技术、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投资者保护(欺诈发行股份购回承诺)、相关专项文件和其他事项等八大方面,共28项要求。 其中,在投资者保护一项,首次提出当公司被认定欺诈发行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作出承诺;存在老股配售的,实施配售的股东还应当承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不过,多家券商投行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这条通知的落地实施存在难点。“此前也规定了招股书上要明确回购条款,但从主板经验来看,实控人和企业账上没有那么多资金回购股份,最后多是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得以解决。而保荐机构如何督促发行人购回?如何保障购回?都存在难点。”有大型券商资深投行人士表示。 欺诈发行5个工作日启动股份购回 在科创板审核系统正式启动前,证监会曾在今年3月1日发布了《科创板招股说明书准则》,明确招股书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此后,上交所发布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两期审核问答,并多次公开发布审核问询和回复情况,针对审核问询中的信息披露普遍问题进行归纳和说明。 多家券商投行人士分析指出,此次通知是对信息披露要求的一个细化,主要都是细节落实。强化了科创板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督导券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中有一项涉及投资者保护,提到欺诈发行股份购回承诺,并且是首次提出在欺诈发行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通知显示,“请保荐机构督促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明确就公司被认定欺诈发行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作出承诺;存在老股配售的,实施配售的股东还应当承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此前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发行人存在本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责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间’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也就是说,此次通知第一次明确了时间限制。 但不少投行人士认为,这项要求操作起来有难度。“实控人哪里有那么多钱?企业账上没那么多钱回购。目前主板出现的欺诈发行案例,最终多是保荐机构先行赔付解决,也有企业大股东出资赔偿,回购操作起来太难了。”北方一家大型券商投行人士表示。 比如,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由平安证券出资三亿元人民币设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欣泰电器无法履行《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决定由发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出资5.5亿设立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兴业证券最终赔付2.5亿。 海联讯的4名股东出资2亿元设立“海联讯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投保基金公司接受委托担任海联讯专项补偿基金管理人。这是中国资本市场首例大股东主动出资补偿投资者的基金。 风险因素不得提“竞争优势” 通知主要还是对信息披露的要求进行再细化,还体现在“重大事项提示”、“风险因素”、“发行人基本情况”、“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业务与技术”、“相关专项文件”和“其他事项”等方面。 重大事项提示要求发行人在“重大事项提示”中以简要语言列示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重大风险因素,不得简单重复或索引招股说明书其他章节内容。 风险因素中要求发行人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作风险提示,提高风险因素披露的针对性和相关性,尽量对风险因素作定量分析,对导致风险的变动性因素作敏感性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有针对性地做出定性描述。 其中,特别指出,风险因素中不得包含风险对策、发行人竞争优势及类似表述。 强调“科技含量” 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相关专项文件和其他事项涉及的要求较多,其中也强调了企业在信息披露时要注意科技含量,让投资者“看得懂”。比如: 发行人基本情况中要求,发行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6问,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及相关人员对企业生产经营发挥的实际作用,确定核心技术人员的范围,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认定情况和认定依据。原则上,核心技术人员通常包括公司技术负责人、研发负责人、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主要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技术标准的起草者等。 此外,要求发行人披露业务与技术时,结合公司收入构成、客户及供应商、市场地位等,使用浅白易懂的语言,客观准确、实事求是地描述发行人的经营模式及盈利模式,不得使用市场推广的宣传用语或夸大其词的描述,避免使用艰深晦涩、生僻难懂的专业术语。 披露核心技术时,请披露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来源。 披露知识产权时,请披露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是否共有、是否受让取得等。披露重大获奖、承担重大科研专项、参与标准制定情况的,请披露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发行人或相关人员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排名情况等。 披露核心技术或市场地位使用“领先”、“先进”等定性描述的,请提供客观依据。 选择可比公司时,如果主营业务、产品、经营规模等与发行人差异较大,请说明选择理由。 通知还对相关中介机构归位尽责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比如,保荐人要在企业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专项意见中,说明对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尽调过程、核査方法和取得的证据,不得简单重复此前文件已披露的内容,不得使用市场推广的宣传用语和夸大其词的表述。 财务信息应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一项,共有8条要求。包括,发行人在披露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时,应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分析重要或者同比发生重大变动的报表科目、财务指标。 选择同行业公司或业务对比分析时,应注意所选公司或业务的可比性。 请根据《科创板招股说明书准则》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披露与财务会计信息相关的重大事项或重要性水平的判断标准及关键审计事项。 合并报表与母公司财务报表存在显著差异的,应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请根据《科创板招股说明书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披露在资产、收入或利润规模等方面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下属企业的相关信息。 发行人获得政府补助的,应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判断政府补助是否应列入非经常性损益。若政府补助文件明确了补助发放标准是按照定额或定量指标计算,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列入经常性损益。 发行人披露下一报告期业绩预告信息的,若主要会计报表项目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或上年同期相比发生较大变化的,应详细披露变化情况、变化原因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影响。 发行人提交申报材料后对会计处理事项进行调整的,应当根据《科创板招股说明书准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明确披露调整事项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以及认定的依据和理由。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当提交说明,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的依据和理由及相关会计处理调整事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发表明确意见。 文章封面及内文图片来自:视觉中国
科创板28条 欺诈发行 股份购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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