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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没有履行中签通知义务或无权没收保证金

每日经济新闻 2019-04-01 23:11:09

熊锦秋

近期招商公路可转债的网上发行中签率及网下发行配售结果公告显示,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未及时足额补足申购资金,其配售资格将被取消,所缴纳的申购保证金不予退还。一时间,申购保证金是否应该退还引发市场热议,笔者认为,事件中的主承销商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保证金应予退还。

由于今年以来股市走牛,可转债走势也逐渐好转,目前已在A股市场交易的100多只可转债,自2019年以来全部上涨,没有一只下跌,由此也引发了可转债的申购热潮。比如中信银行发行400亿元可转债,网下发行有效申购金额竟然达到56.96万亿元,而这背后,是一些机构通过多账户进行大量申购。

为公平对待网上网下投资者,规范网下机构多账户申购等行为,3月25日证监会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可转债发行承销相关问题的问答》,规定同一网下投资者的每个配售对象参与可转债网下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投资者管理多个证券投资产品的,每个产品可视作一个配售对象;网下投资者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

这样新问题随之产生,以前由于网下申购资金众多,中签率极低,获配资金一般不会超过保证金,也就不存在需要补缴资金的情况;但这一次新规出台后,招商公路可转债申购中签率大幅提高,导致获配金额超出了保证金(50万元)。而中签的机构投资者又没有收到主承销商的缴款通知,由此网下认购有31个账户未按要求及时足额补缴申购资金。

招商公路在可转债发行提示性公告中指出,网下投资者申购保证金不足应缴纳的认购款金额的,须在T+2日17:00之前及时补足,否则配售资格将被取消、申购保证金不予退还。而招商公路的网下配售结果公告显示:“本公告一经刊出,视同向所有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送达获配及未获配信息。”

网下31个账户“弃购”,其所缴纳的保证金是否应该退还?在笔者看来,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可转债,已与主承销商形成了委托与受托关系。其中机构投资者是委托人,主承销商是受托人,是否需要退还申购保证金,主要应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407条规定了“委托人的赔偿责任”,也即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主承销商因为机构投资者弃购可能产生损失,若非自己的原因导致,当然可向投资者要求损失;但在本案中,主承销商也并非没有过失,原因是并没有将中签获配信息原原本本亲自通告31户机构投资者,只是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公示而已。

投资者若中签新股,券商营业部一般都会通过短信或电话通知投资者,循此惯例,主承销商也应如此操作、通知可转债中签者。这个工作没有做到位,就不能说“弃购”完全是机构投资者责任,主承销商在其中或也有一定过错,而且是过错在前。

《合同法》还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从机构投资者这方面来讲,由于目前申购可转债还是有一定的盈利前景,且若放弃认购还可能被列入黑名单,因此,网下投资者多数情况下应无放弃认购的本意,并非不想履行足额缴款义务、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弃购主因是对中签事情不知情。

从主承销商方面来讲,没有将中签信息及时通知给机构投资者,履行义务不到位,却要行使没收申购保证金的权利,属于权责不对等,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假若此做法行得通,那主承销商今后可能将更疏于挨个通知中签机构投资者,或许还可能期望中签者不知道中签的事儿,如此,《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将被彻底践踏。

据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的机构反馈,承销商还是会将保证金退还的,毕竟投资者都是客户。但万一承销商就是要没收这笔保证金,根据《合同法》第54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笔者认为机构投资者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要求将相关公告中“没收保证金”的不平等条款撤销,返还保证金。

亡羊补牢,今后证券发行配售公告条款,对没收保证金的条款,或许要加上承销商对中签投资者履行通知义务这个前提,在此情况下投资者还弃购、那责任就全都是投资者的,如此条款才公平有效。(作者系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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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 近期招商公路可转债的网上发行中签率及网下发行配售结果公告显示,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未及时足额补足申购资金,其配售资格将被取消,所缴纳的申购保证金不予退还。一时间,申购保证金是否应该退还引发市场热议,笔者认为,事件中的主承销商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保证金应予退还。 由于今年以来股市走牛,可转债走势也逐渐好转,目前已在A股市场交易的100多只可转债,自2019年以来全部上涨,没有一只下跌,由此也引发了可转债的申购热潮。比如中信银行发行400亿元可转债,网下发行有效申购金额竟然达到56.96万亿元,而这背后,是一些机构通过多账户进行大量申购。 为公平对待网上网下投资者,规范网下机构多账户申购等行为,3月25日证监会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可转债发行承销相关问题的问答》,规定同一网下投资者的每个配售对象参与可转债网下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投资者管理多个证券投资产品的,每个产品可视作一个配售对象;网下投资者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 这样新问题随之产生,以前由于网下申购资金众多,中签率极低,获配资金一般不会超过保证金,也就不存在需要补缴资金的情况;但这一次新规出台后,招商公路可转债申购中签率大幅提高,导致获配金额超出了保证金(50万元)。而中签的机构投资者又没有收到主承销商的缴款通知,由此网下认购有31个账户未按要求及时足额补缴申购资金。 招商公路在可转债发行提示性公告中指出,网下投资者申购保证金不足应缴纳的认购款金额的,须在T+2日17:00之前及时补足,否则配售资格将被取消、申购保证金不予退还。而招商公路的网下配售结果公告显示:“本公告一经刊出,视同向所有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送达获配及未获配信息。” 网下31个账户“弃购”,其所缴纳的保证金是否应该退还?在笔者看来,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可转债,已与主承销商形成了委托与受托关系。其中机构投资者是委托人,主承销商是受托人,是否需要退还申购保证金,主要应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407条规定了“委托人的赔偿责任”,也即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主承销商因为机构投资者弃购可能产生损失,若非自己的原因导致,当然可向投资者要求损失;但在本案中,主承销商也并非没有过失,原因是并没有将中签获配信息原原本本亲自通告31户机构投资者,只是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公示而已。 投资者若中签新股,券商营业部一般都会通过短信或电话通知投资者,循此惯例,主承销商也应如此操作、通知可转债中签者。这个工作没有做到位,就不能说“弃购”完全是机构投资者责任,主承销商在其中或也有一定过错,而且是过错在前。 《合同法》还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从机构投资者这方面来讲,由于目前申购可转债还是有一定的盈利前景,且若放弃认购还可能被列入黑名单,因此,网下投资者多数情况下应无放弃认购的本意,并非不想履行足额缴款义务、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弃购主因是对中签事情不知情。 从主承销商方面来讲,没有将中签信息及时通知给机构投资者,履行义务不到位,却要行使没收申购保证金的权利,属于权责不对等,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假若此做法行得通,那主承销商今后可能将更疏于挨个通知中签机构投资者,或许还可能期望中签者不知道中签的事儿,如此,《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将被彻底践踏。 据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的机构反馈,承销商还是会将保证金退还的,毕竟投资者都是客户。但万一承销商就是要没收这笔保证金,根据《合同法》第54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笔者认为机构投资者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要求将相关公告中“没收保证金”的不平等条款撤销,返还保证金。 亡羊补牢,今后证券发行配售公告条款,对没收保证金的条款,或许要加上承销商对中签投资者履行通知义务这个前提,在此情况下投资者还弃购、那责任就全都是投资者的,如此条款才公平有效。(作者系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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