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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套利+募资买理财 业内呼吁加强可转债套利监管

每日经济新闻 2017-11-20 23:09:43

对于近期大股东快速套利减持可转债的现象,有私募人士呼吁加强对可转债的套利监管,认为快速套利减持可能会成为不利于市场健康发展的新乱象,可转债发行时也应对大股东设立限售期。

每经编辑 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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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视觉中国)

每经记者 杨建 每经编辑 谢欣

近期可转债上市后大股东赚得盆满钵满,这也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而上市公司通过发行可转债募资后,又使用募集的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这更是令市场为之侧目。对此有私募人士呼吁加强对可转债的套利监管,认为快速套利减持可能会成为不利于市场健康发展的新乱象,可转债发行时也应对大股东设立限售期。

可转债募资购买理财产品

近期可转债“火得不行”,林洋转债上市首日甚至盘中出现两次临停。但可转债再怎么“火热”,都留不住大股东的“心”,在可转债上市之后就被大股东减持抛售。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对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在可转债上市后首先可趁着投资者的热炒迅速减持,短期获得丰厚的收益。其次还可以在市场看好转股价,正股价在转股价上方时,减持持有的股份套现。

如东方雨虹在11月3日发布公告表示,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李兴国,副董事长许利民,董事向锦明、张颖、张洪涛、张志萍,总工程师王新拟分别减持不超过100万股、500万股、50万股、30万股、25万股、15万股和30万股公司股票,拟合计减持不超750万股。截至11月20日收盘,东方雨虹今年以来股价涨幅达74.50%。

而更有意思的是,林洋能源发行可转债融资30亿元,资金到账竟然马不停蹄地购买理财产品,而且一次就购买了两只理财产品,合计金额达10亿元。林洋能源在11月15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拟使用可转债部分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其中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20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其中使用7.5亿元购买工银理财共赢3号保本型2017年第129期,使用2.8亿元购买了中银保本理财—人民币全球智选产品。

业内呼吁对大股东设立限售期

对于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之后出现的如此现象,云起龙骧资产彭泱龙指出,从市场行为的角度分析,目前可转债上市基本都有20%的涨幅,大股东选择出售部分或全部的可转债属于正常行为。可转债在交易环节估值过高情况下并非无风险投资,建议参与市场交易的投资者要清醒认知其合理价值。在目前的市场情况下,大股东的无风险套利现象,与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初衷相违背,最终由谁来“买单”值得大家思考。

此外彭泱龙还指出,上市公司不论是“定增”还是发行“可转债”,本质上是为了上市公司未来长期经营发展进行融资。但上市公司拿到钱就大股东、高管就“跑路”,反倒变成短期行为,会对上市公司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对原有中小股东也是一种伤害。建议出台相关法规设置合理锁定期。

上海千波资产黄佳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由于可转债的优先配售制度,公司的股东、部分高管可以通过配售获得可转债份额,也可以在后期通过换股获得股份,因此其在A股股权及可转债权益之间拥有了便捷的套利及转换空间,基本可以做到无风险套利。

黄佳表示,优先向包括大股东在内的原股东配售无可厚非,但是大股东获得如此高的配售比率,却又在可转债上市后无任何限制地随意抛售,这就是不合理的地方。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股份都有至少12个月的限售期,随着可转债市场规模的越来越大,快速套利减持可能会成为不利于市场健康发展的新乱象,可转债发行时也应对大股东设立限售期。

而深圳前海乾元资始总经理李正也认为,可转债发行制度带来的套利机会,在合理制度框架下无可厚非。但可转债目前如果沦为大股东套利的手段,这有违可转债发行的初衷。可以着重从配售规则来改变现状,例如取消优先配售权,严格核定配售对象等。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可转债系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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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户“挤破头”中1签可转债仅赚200元 大股东高配售“坐享”厚利数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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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视觉中国) 每经记者杨建每经编辑谢欣 近期可转债上市后大股东赚得盆满钵满,这也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而上市公司通过发行可转债募资后,又使用募集的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这更是令市场为之侧目。对此有私募人士呼吁加强对可转债的套利监管,认为快速套利减持可能会成为不利于市场健康发展的新乱象,可转债发行时也应对大股东设立限售期。 可转债募资购买理财产品 近期可转债“火得不行”,林洋转债上市首日甚至盘中出现两次临停。但可转债再怎么“火热”,都留不住大股东的“心”,在可转债上市之后就被大股东减持抛售。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对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在可转债上市后首先可趁着投资者的热炒迅速减持,短期获得丰厚的收益。其次还可以在市场看好转股价,正股价在转股价上方时,减持持有的股份套现。 如东方雨虹在11月3日发布公告表示,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李兴国,副董事长许利民,董事向锦明、张颖、张洪涛、张志萍,总工程师王新拟分别减持不超过100万股、500万股、50万股、30万股、25万股、15万股和30万股公司股票,拟合计减持不超750万股。截至11月20日收盘,东方雨虹今年以来股价涨幅达74.50%。 而更有意思的是,林洋能源发行可转债融资30亿元,资金到账竟然马不停蹄地购买理财产品,而且一次就购买了两只理财产品,合计金额达10亿元。林洋能源在11月15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拟使用可转债部分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其中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20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其中使用7.5亿元购买工银理财共赢3号保本型2017年第129期,使用2.8亿元购买了中银保本理财—人民币全球智选产品。 业内呼吁对大股东设立限售期 对于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之后出现的如此现象,云起龙骧资产彭泱龙指出,从市场行为的角度分析,目前可转债上市基本都有20%的涨幅,大股东选择出售部分或全部的可转债属于正常行为。可转债在交易环节估值过高情况下并非无风险投资,建议参与市场交易的投资者要清醒认知其合理价值。在目前的市场情况下,大股东的无风险套利现象,与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初衷相违背,最终由谁来“买单”值得大家思考。 此外彭泱龙还指出,上市公司不论是“定增”还是发行“可转债”,本质上是为了上市公司未来长期经营发展进行融资。但上市公司拿到钱就大股东、高管就“跑路”,反倒变成短期行为,会对上市公司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对原有中小股东也是一种伤害。建议出台相关法规设置合理锁定期。 上海千波资产黄佳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由于可转债的优先配售制度,公司的股东、部分高管可以通过配售获得可转债份额,也可以在后期通过换股获得股份,因此其在A股股权及可转债权益之间拥有了便捷的套利及转换空间,基本可以做到无风险套利。 黄佳表示,优先向包括大股东在内的原股东配售无可厚非,但是大股东获得如此高的配售比率,却又在可转债上市后无任何限制地随意抛售,这就是不合理的地方。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股份都有至少12个月的限售期,随着可转债市场规模的越来越大,快速套利减持可能会成为不利于市场健康发展的新乱象,可转债发行时也应对大股东设立限售期。 而深圳前海乾元资始总经理李正也认为,可转债发行制度带来的套利机会,在合理制度框架下无可厚非。但可转债目前如果沦为大股东套利的手段,这有违可转债发行的初衷。可以着重从配售规则来改变现状,例如取消优先配售权,严格核定配售对象等。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可转债系列报道: 可转债发行煊赫一时拟定增上市公司同期锐减51%(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7-11-20/1163303.html) 散户“挤破头”中1签可转债仅赚200元大股东高配售“坐享”厚利数千万(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7-11-20/1163304.html) 大股东套利+募资买理财业内呼吁加强可转债套利监管(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7-11-20/11633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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